关于0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09-04-29 10:35:01.0 来源:新闻出版署 责编:覃丽妮
六、年度核验的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登记。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暂缓年度核验: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单位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缓验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度核验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缓验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登记。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写出年度核验申请,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报我署审核。
七、年度核验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扩大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参检率,并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要将年度核验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三)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向总署提供较详实的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所辖区域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数量和结构上发生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以及年度核验工作中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内容。
(四)要通过年度核验,及时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摸清行业底数,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发行单位数据库。
(五)年度核验结束后,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创新管理的地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在开展200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可随时与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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