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工发挥“特长”疯狂制售假发票
2009-09-18 11:09:40.0 来源:法治快报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图:假发票胶片
上图:嫌疑人指认假发票
集中警力向假发票开战
2008年4月,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侦办一起发票犯罪案件中发现,有一个以滕居海为首的制造和销售各类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团伙在南宁活动活跃。由于案情重大,公安部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自治区公安厅将该案定为“707”专案,梁胜利指示:集中优势警力,快速破,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随即,南宁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副局长苏其富担任指挥长,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陈洪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指挥长,经侦支队七大队为主要侦办力量的专案组,投入紧张的侦查工作。
今年6月15日,知情人士向专案组举报称:“由于欠费停电和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滕居海较长时间未印制假发票,其下线多次催促交货,为此滕居海正加紧印刷。”获此信息,民警精神振奋,他们按照部署,对滕居海进行了跟踪尾随,牢牢掌控其行踪。6月16日凌晨,滕居海返回其位于北湖村的临时印刷点,因不了解厂内情况,为避免打草惊蛇,侦查员未贸然采取行动,而是在附近蹲点守候,伺机展开抓捕。
6月16日下午3时左右,嫌疑人滕居海终于走出印刷窝点,侦查员果断行动,迅速将其抓获,随后侦查员立即对印刷点展开搜查和控制,当场缴获各类非法制造发票168814份,涉税金额约5747万元,以及印刷机器、制版胶片、印刷模板等物品一大批。
与此同时,另一组侦查员对租住在南宁市龙腾路平田村的滕居海的下线蒋冬娥实施抓捕,当场在其租住处缴获非法制造发票2400余份,假公章25枚,用于散发违法信息的手机18台、电话卡110余张。
6月17日中午,参战民警们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连续作战,在古城路某单位宿舍,将正准备逃跑的涉案人员李晓抓获。在其住处,侦查员缴获假发票14199份,涉税金额54.6万元。当日,盘踞在虎丘村的2名涉案人员邓宇雁、刘伟明也相继落网。
案发后,滕居海另一个下线“老贺”如惊弓之鸟,仓皇出逃,警方正在全力抓捕。
假票可填开最大金额60亿元
目前,在“707”案件中共抓获滕居海、邓宇雁、李晓、刘伟明、蒋冬娥、蔺汝丽等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制售非法制造发票窝点2个,打掉犯罪团伙2个,缴获假发票93种186941份,涉及的省区有广西、广东、黑龙江、湖南、辽宁、贵州、云南等7个。发票可填开最大金额60.2亿多元,涉税金额5801.6万多元。
经查:滕居海大学毕业后,曾在广西某印刷厂工作,掌握一定的印刷技术,90年代他自己开过小型印刷厂,后因经营不善倒闭。滕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于2007年起购置各种印刷设备在南宁市郊设点非法印制发票。邓宇雁和刘伟明两人均为岑溪市人,邓在电脑制版公司谋生,而刘一直在小印刷厂打工。两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一个为滕居海非法制造发票提供技术“支持”,一个为滕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此案是广西区内破获的首起利用大型机器设备非法制造发票的案件,缴获的印刷设备,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量也为我区之最。公安部经侦局于8月25日向侦办“707”专案组发来贺电,对参战的全体民警表示祝贺。
昨天上午,记者在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看到了此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滕居海,大学本科学习中文的他非常健谈。
“你掌握着较高的印刷技术,为什么不谋正当职业?”记者问。
“我自己开过印刷厂,但利润太低了,后来有人说搞假发票赚钱多,就干了。” 滕居海回答。
“你是否想到自己所制造的假发票对国家税收造成多大损害?”
“以前没想过,归案后,才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害,现在非常后悔。” 滕居海说完,低下了头。
据统计,今年1月至今,南宁市经侦部门立非法制售假发票案11起,破案9起;捣毁假发票窝点4个,打掉犯罪团伙4个,抓获涉案嫌疑人19人,缴获各类发票36万余份,可填开最大金额73亿多元,涉税金额1亿多元。彻底打掉了一批印制非法制造发票的源头和窝点。
据南宁市经侦民警介绍,下一阶段,公安经侦部门除了继续对非法制造和出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进行重点打击外,还将联合税务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购买和使用假发票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处,对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侵占、贪污等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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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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