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2C电子商务体系现状与风险防范
2009-10-29 14:24:33.0 来源:中国B2C研究中心 方盈芝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电子商务C2C良好的购物环境,不仅是C2C平台运营商的职责,也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为网络购物者也要有维权意识和安全信用意识。电子商务在不断丰富我们生活的过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必将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实惠和便利,发展为市场的主流。
三、交易风险防范机制设计
如果要求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监管,那么无疑会增加电子商务交易成本,这也有违电子商务存在的初衷,故市场必须引入委托人、代理人之外的第三方对交易进行监管。如果第三方监督机构由社会来提供,那么该机构肯定就是社会公共品。但如果是社会公共品就一定会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因此,没有私人愿意提供这种社会公共品,第三方监督机构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并且政府必须制定出相关的工商行政处罚条例,由于民间处罚的成本过低,没有增加卖家的违法成本,其结果必然不会理想。政府处罚必须与民间监督相结合。政府处罚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卖家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法。民间监督机制的完善在于参照银行信贷机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黑名单,如果卖家违反交易程序,一旦被发现,一定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不能继续在任何地方重新进行交易。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评价体系中应引进交易金额等作为评价的权数,修正小额交易冲信用的现象;建立投诉机制,对网购者反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网店进行查询和监管,不应列为交易纠纷,而要视为经营者有违法行为转交当地工商部门核实后进行处罚。
(二)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恰当的合法监管机构仍以国家权力机关为宜,如工商管理部门质检部门等。2008年北京市率先试行网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对C2C管理的一个尝试。只要执行程序规范下来,C2C电子商务零售商也没有过于烦琐的负担,就有利于网购环境的优化。针对网上开店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重点应放在审核C2C卖家经营的合法性上。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户的经营固定场所、经营范围的认定、商品品种、产品的合法性等等进行审核,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随访抽查,凡不合格者取消营业执照。由于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的目的还宜将管理放第一,税收放第二,收税日期延后,甚至几年内针对C2C卖家税收可以实行减免政策。
(三)直接监管网络经营者
通过网络经营者去管理每个C2C卖家,要求平台审核每个卖家的营业执照才能签订相关的“入网协议”,将营业执照和身份认证一起列入卖家开店的必备先行条件,不允许平台放水。
电子商务C2C良好的购物环境,不仅是C2C平台运营商的职责,也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为网络购物者也要有维权意识和安全信用意识。电子商务在不断丰富我们生活的过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必将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实惠和便利,发展为市场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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