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高峰论坛探讨:出版业如何对接数字终端
2010-05-19 14:35:04.0 来源:《出版人》杂志 责编:Crystal
- 摘要:
- 一个公司、一个企业可以兼有多个身份,下面列举了很多现在做数字出版的企业,他们可能都是混合身份,整个数字出版产业已经是红得不能再红的红海了。中国发起的这场数字出版革命,跟国外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中国的数字革命到目前为止还是在IT公司、互联网企业、移动电信企业、硬件生产企业为主导的模式下进行,阅读体验不行。
应该说,阅读终端的日趋丰富和多样化,为出版物的传播提供更为广阔的渠道,为新时期出版业的发展拓展了前所未有的新空间。但同时,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面对不断翻新的新技术和不断涌现的新模式,我国的传统出版产业在积极应对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比如,如何保护好数字版权,如何形成全国性的具有绝对影响力的数据集成平台,来对接多种数字终端。而这,也正是我们此次论坛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数字阅读是一个全新的产业,开展数字化阅读必须充分依靠出版机构、内容提供商、电信运营商以及终端硬件商和渠道之间紧密的合作,我们希望产业链的各方,特别是我们的传统出版单位,能够抓住机遇,构建起优质内容的集成平台,共同推进整个产业链的整合。我想,只有抱着合作共赢的态度,建立起公开、公平、开放、互惠的合作模式,将优质内容与和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渠道有机结合起来,最终以优质的服务去赢得用户,我们的数字出版产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国出版集团数字传媒公司总经理刘成勇:政府应该制定数字出版市场准入门槛
谈论数字战略首先需廓清数字出版概念。将“电子书”作为产业名称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反应这个产业的现状。当然,这个词已经成为目前市场上接受程度最高的一个词,它来源于英文的直译。我在百度上查了一下,有大约一亿个搜索结果。
“数字阅读”的含义更泛。相对来说“电子阅读”的概念既能跟国际接轨,也能涵盖将来的书、报刊、新闻,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扩展性,比如三网融合之后把在电视屏幕上看书叫“电子阅读”也没有问题。
原创出版不等于原创文学,原创出版已经从原创文学向其他领域延伸,包括原创的财经、原创的法律等等,文学无非就是出版中的一类。
出版社不等于内容提供商,在传统时代,出版社具备评价权和市场准入权,而在数字时代这些权利正在逐渐丧失。互联网时代没有门槛,任何人都可以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品传播出去,网络为其提供了非常方便的平台。
面对数字阅读,很多传统出版单位确实反应太慢,认为自己的身份还是内容提供商,其实这是很可笑的一件事。出版社本来就不是内容提供商,内容的作者具有著作权,出版社无非就是具有国家、政府管理部门授予的独家出版权。国家规定的版税权也仅有十年,作者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下完全可以把纸质版出版权交给出版社,把数字版出版权、网络传播权交给北大方正、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汉王、书生这些数字出版机构,传统出版业有谁在数字出版上拿到钱,没有人拿到。这样的结果就是出版社辛辛苦苦进行编辑、装帧设计却为他人做了嫁衣。
数字出版约等于数字传媒。不论是移动的手机阅读,网络原创文学,汉王的电子阅读器,方正的电子书,还是苹果iPad、Google的搜索引擎都具有趋同性,归根结底是提供信息服务,大家殊途同归。
国内数字出版业的格局可以用“三足鼎立”“三国演义”“一弱两强”来形容。这三足是内容、平台和终端渠道。一弱两强,谁弱谁强?肯定是内容提供商弱。
再往细说,可以用“战国七雄”来表达,即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平台运营商、支付提供商、硬件提供商、网络运营商、渠道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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