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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成本将提高

2010-07-26 09:54:24.0 来源:北京商报  责编:喻小唛

摘要:
三网融合是对于传统的作品传播途径和载体的一次变革,有利于推动网络的正版化,同时也会产生新的 网络著作权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海淀法院民五庭调研后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一是确定合理的判赔标准。

  【CPP114】讯:三网融合是对于传统作品传播途径和载体的一次变革,它将对 网络著作权案件产生怎样的影响?又将如何应对?

  擅播电影“喜羊羊”

  土豆网赔偿激动网2万元


  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是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电影作品,颇受观众喜爱。就在这部影片处于热播之际,激动网通过授权获得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激动网却发现土豆网未经授权擅自在网上播放了该部电影,于是将运营土豆网的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激动网诉称,土豆网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了 《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的在线播放、下载等服务,并在该影片播放界面发布广告牟利,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激动网请求判令土豆网立即停止涉案电影的网络传播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土豆网则辩称,激动网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在内容上只是显示土豆网上有涉案影片的视频片段,却无法证明视频片段与影片的一致性。此外,涉案影片的片段都是用户上传,土豆网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没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任何整理编辑。虽然土豆网对可能涉嫌侵权的上传影片采取监控、筛选和屏蔽措施,但如果个人用户绕过相关的屏蔽措施,受限于现有技术措施,是无法发现与控制的。而且,土豆网还获得了影片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拥有对影片片段和片花进行推广的权利,在其网站上有涉案影片的片段视频应属正常。

  法院认为,激动网通过合法授权取得了对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土豆网在日常维护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为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要求土豆网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激动网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后,土豆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周,上海二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网络著作权

  侵权成本将增加

  影视作品的网络侵权案呈愈演愈烈之势,影视作品权利人越来越多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当前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下, 网络著作权案件也会发生一系列变化。海淀法院民五庭调研认为,三网融合将会推动网络正版化建设,有利于正版作品的传播。

  三网融合首先会使 网络著作权侵权成本增加。传统的网络作品仅仅局限于互联网内传播,侵权成本低,竞争性较大。随着三网融合以后,行业准入门槛提高,网络作品的平台将面向三网,受众广泛,其授权价格将逐步升高,侵权的成本亦会相应增加。其次,作品的载体更多。三网融合是把传统的各网的资源进行整合,原有的各网资源在各网网内传播,其载体是单一的。三网融合后,各种资源可以在三网内共享、共用,三网内任何一个终端都可以成为作品的载体。这使得资源面向的受众更多,侵权的范围和造成的影响也更加广泛。

  此外,随着成本的提高,只有少数内容提供商有资本去获取各类作品著作权许可,同时也会与服务提供商以及终端生产厂商形成合作。而中小内容供应商会逐步被淘汰或者成为大型内容提供商的分销点。在侵权成本的提高及内容提供商数量减少的情况下,对于网络作品的审查义务也将提高,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也将发生变化。

  在以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中,多数著作权人在许可时,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而不包括其他的传播形式,如不包括数字电视播放。三网融合以后,将会导致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化,产生纠纷。此外,传统的网络侵权多局限于互联网范围内,终端设备本身并不会造成侵权。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电视机、手机、数字电视机顶盒的生产商如果通过设备上预置的侵权链接向用户提供侵权内容,将会产生新类型的侵权案件。

  合理赔偿标准

  应适当提高


  三网融合是对于传统的作品传播途径和载体的一次变革,有利于推动网络的正版化,同时也会产生新的 网络著作权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海淀法院民五庭调研后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一是确定合理的判赔标准。面对三网融合的趋势,作品资源将会更加稀缺,传播的范围将更加广泛,相应的作品价值也会提高。在保护作品的著作权时,应确定合理的判赔标准,适当提高判赔额度,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二是加大案件研讨。对于作品载体和传播方式的变化,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映权的界定问题,尚需进一步细分,在现有的条件下,加大与权利人和各种技术机构沟通,组织案件研讨工作,以便于在审理个案时,能够区别对待,正确定性。三是广泛宣传,保护文化传播。三网融合后,应做好宣传,更加注重著作权的保护,鼓励文化传播,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同时及时警示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授权行为,提示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将三网作为载体来考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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