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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0-11-24 08:52:53.0 来源:标签与贴标 责编:Victoria

摘要:
以甲醇的新旧标签为例。原有分类是“高度可燃、有毒”,对应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肤接触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触皮肤和吞食,会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危险”。而在CLP法规要求下,分类需改为“可燃液体2类、急性毒性3类、有特异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为“易燃液体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对器官造成损害”。同时,标志危害的图标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企业需要更换符合CLP法规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间,物质的安全数据表上必须强制性同时具备CLP和DSD两个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配制品的安全数据表可以延续使用DPD的要求,若要使用CLP分类,则标签上只能体现CLP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危险物质分类和标签)和DPD(配制品分类和标签)废除,SDS上必须提供根据CLP法规进行的分类信息。

  再次,企业需向CLP法规实施机构ECHA进行通报。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要么通过自己的欧洲分公司或唯一代表(OR)来通报,要么督促欧洲进口商自行通报。只要其中之一完成了通报,就不会影响出口。在没有通报的情况下,即使企业自行对分类、标签、包装内容进行了符合CLP法规的更改,也不能出口。

  其实在CLP之前,欧盟已经有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进行规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国内多数出口化企这两项指令的执行并不到位,不过出口却未受阻碍。因此,部分不了解CLP的企业也怀疑CLP是否会重蹈覆辙、宣而不行。对此,相关专家认为,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别:之前的DPD、DSD都是指令,而CLP是法规。虽然只有二字之差,但在欧盟,这两者却是完全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后者的法律层次和执行力度将和REACH一样,而REACH的执行情况国内企业已是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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