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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6 10:46:10.0 来源:-HQ/ 责编: e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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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据之一纸样样册,宁波某物资公司认为,市场上有很多样册,不能以宁波某印刷公司现在提供的样册作为宁波某物资公司向其供货的标准。而由于双方在确定合同标的物时未对样品进行封存,现宁波某物资公司对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的样册不认可,双方各自提供的样册中关于180克荷兰白卡纸的厚度亦不相同,法院因此难以确定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据之一纸样样册即为供货标准。
对证人的货物确定方式,宁波某印刷公司认为并非从大货中抽样试样后确定货物,而是根据样册中的180克荷兰白卡纸标准确定货物。而由于证人为宁波某物资公司职员,其陈述的货物确定方式与宁波某印刷公司陈述不一致,并且现无其他证据对其印证,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据之二的8张抽取纸因由证言印证,法院予以了确认。
要求无事先约定 质量问题缘起难定论
为了确定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纸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委托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抽样纸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根据相关标准,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纸张偏差最大达到17%,超出标准3倍,在厚度偏差方面完全不合格。因此,法院认定,该份鉴定报告证明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厚度不一是事实。
然而,由于纠纷双方对于180克荷兰白卡纸的厚度及允许误差的范围等质量要求没有进行约定,也没有封存样品,双方提供样册中的荷兰白卡纸厚度也存在误差,并且目前对于荷兰白卡纸也没有厚度及允许误差范围的相关标准,而对胶版印刷纸的相关标准规定中则没有对于180克定量规格的相关标准。因此,法院不能就此认定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争议焦点二和焦点三,宁波某印刷公司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同时,宁波某物资公司主张宁波某印刷公司尚欠价款4万余元,宁波某印刷公司对此予以了承认。最终法院判决,宁波某印刷公司向宁波某物资公司支付价款4万余元,驳回宁波某印刷公司的反诉请求,并由宁波某印刷公司负担合计诉讼费1581元、鉴定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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