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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中国数字出版年度报告

2011-07-11 10:48:09.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责编:Victoria

摘要:
从2006年至今,数字出版产业总体收入情况如下:2006年为213亿,2007年为362.42亿,2008为556.56亿,2009年为799.4亿,2010年为1051.79亿,2010年总收入约是2006年总收入的5倍,年增加速度为 49.73%。

  3.媒体融合发展态势明朗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信息的获取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单一的媒体不能满足人们在传播的速度、广度、深度,交互等方面的需要。面对这些变化各传媒公司已经积极探索合作模式。各种媒体间业务的交叉、渗透、互动,直至融合,并逐渐发展到媒体平台及市场的交汇、相融。而更高层次的融合,将会在电信、IT界与传媒业等相关行业的各类机构大汇流的基础上出现。

  2009年12月4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与凤凰卫视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协议,这两家媒体同是当今华文媒体领域里的佼佼者,在中国传媒业界和受众中都享有盛誉,独具一格,在全球化竞争的态势下进行跨媒体合作,突破了以往同类同质媒体之间的合作。

  此外信息的传播途径也趋向于向一个统一的移动终端靠拢。手机作为数字阅读终端在近几年兴起,手机拥有便携性和移动化的特点,以手机为载体下载、复制和浏览文学作品的新型阅读方式,正好满足了人们希望随时随地获得知识、愉悦身心的需求。随着3G技术的成熟,传统报业、出版业和广播电视业将加速向手机终端汇聚,手机媒体业必将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手机或将成为集成性的移动媒体终端。

  4.娱乐化、碎片化内容消费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通过数据对比我们发现,从2007到2010年,网络游戏连续4年销售收入位于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前三名,这说明数字出版的娱乐化倾向非常强,网络游戏以及SNS等已经成为人们比较喜欢的娱乐消遣方式。但同时我们注意到,在专业知识、学术研究领域,传统阅读仍占主导地位。

  随着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时间被“碎片化”,伴随而来的是阅读的碎片化。碎片化阅读是指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阅读器、网络等终端进行的不完整、断断续续地阅读模式。在候机、等车、等人、电梯里、上下班途中、会议的间隙用手机浏览手机报、登录微博查看朋友的留言等,无疑是利用零碎时间获得有效信息的最佳选择。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使方便携带、可随时随地使用的手机迅速成为见缝插针式的碎片化阅读的新载体。碎片化阅读的快速发展,使手机作为移动终端也发展迅速起来。

  三、困扰数字产业发展的一些问题

   1.优质内容缺乏,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用户上传内容已造成数字出版内容泛滥,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严重缺乏优质内容,而且优质内容也很难脱颖而出,不仅有害于数字产品品牌的创建与打造,而且也很容易导致同质化现象发生。以同城手机报为例,无论在内容、编辑、发行以及传播方式上,都呈现出同质化的现象,这使得手机报缺少特色、竞争力和不可替代性。除了少数全国性大报和各地主流都市报外,大多数同质化的手机报由于自身报媒品牌没有竞争优势而难以吸引足够多的用户订阅。此外,手机报按月收费的订阅模式,使得陷入同质化漩涡的手机报存在用户订阅数不稳定的情况,无法令受众满意的手机报就难逃被淘汰的命运。

  2.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现阶段,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包括技术手段、授权模式和保护体系等)的建立尚不完善。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出版明显滞后,有待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且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出版社的出版权益都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

  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电子书等许多数字出版业务都面临版权问题。

  由于数字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海量的,一对一的获得作者授权的方法是不现实的,会导致出现疏漏授权和授权不真实的现象。

  网络原创文学面临的盗版侵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网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网站和网站之间未经许可的转发和盗用;以及由搜索引擎未经网站许可便无偿链接,或以某种如 “贴吧”的形式转载原创网络作品。对于此类问题,网站和作者本人都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对数字版权的认识淡薄。

  电子书提供商在与出版单位签署电子书内容预装或下载协议时,在版权问题上可能遇到如下问题:在数字版权概念尚未出现时,出版单位早期作品存在数字版权模糊现象,不知道数字版权归属于出版社还是作者本人,出版社越权签署协议,造成事实侵权;而在数字版权概念出现后,作者没有授予出版单位数字版权,虽然电子书提供商不知道版权的归属,但为图方便仍与出版单位签订了协议,侵犯了作者的数字版权。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数字出版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版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数字出版发展的巨大瓶颈,缺乏可靠的版权保护机制,将阻碍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

  3.人才仍是制约新闻出版业实现发展转型的关键因素

  传统出版单位信息技术方面的人才非常缺乏,特别是既懂出版又懂技术研发的人才。而在新媒体出版及制作单位中,数字出版流程及审读规范还不完善,缺乏适应数字出版要求的编辑人才。同时,出版单位的人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对人才的管理仍停留在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阶段,阻碍了优秀人才的引进,并造成人才流失。另外,现在的高校很少涉及数字出版专业,且师资力量不足,造成人才培养与数字出版发展不同步。人才的缺乏,导致企业对技术含量高的数字出版新业态无法把握,最后形成恶性循环。有关部门应重视并积极开展数字出版业务、法律法规、编辑加工、市场开拓、数字版权开发和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及时补充与数字出版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4.数字出版领域标准滞后

  数字出版标准化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当前我国的标准制定仍存在严重滞后。业界对数字出版标准化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对于关键标准制定的意见还未达成一致。

  标准的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数字出版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特别是数字出版产业的整个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十一五”期间,虽然完成了新闻出版、信息化、出版物发行等标准体系表的制定工作,但距离建设层次清晰、分类科学、完整适用的标准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基础性标准和关键性标准缺位;手机出版、互联网出版、动漫出版、网络游戏出版、数据库出版等新型出版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标准格式不一,难以协调,现阶段未能实现统一。数字出版标准化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了数字出版行业顺畅快速发展。

  5.大规模开拓中小市场的需求机制尚未激活

  目前,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存在着“抓大放小”的现象。数字出版企业一般更加注重大市场、缺乏对市场细分的认识与作为,缺乏对中小市场需求的调研与调动,没有引发中小市场对数字出版强烈的渴望与渴求。虽然有些数字出版企业创建了面向中小机构用户的个性化出版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但是普遍而言,中小机构对信息和知识服务的需求意识还相当薄弱,市场启动还需要通过典型用户的示范和引导加以推动。

  四、数字出版产业下一步的发展趋势

   1.内容创造者、提供商将掌握定价权

  数字出版自身内容与技术结合的特质,决定了数字出版离不开技术的支持。纵观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历程,数字出版技术一直引领着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技术提供商在产业链中一直占据主动位置。相比技术提供商来说,内容创造者、内容提供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缺少相应的话语权与主导权。因此,内容提供商和创造者在数字出版领域获利能力很低。这严重影响了他们参与数字出版的热情和创作、生产的激情,主动性与积极性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随着电子书产业的发展,虽然内容提供商与电信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在收入分成比例上有所调整,但是由于技术提供商、平台运营商将产品定价较低,对于内容提供商、创作者来说,收益甚微。究其根本,在于内容提供商、创作者交易主动权的缺乏、定价权的丧失。从目前来看,在美国等出版发达国家中,数字产品定价权由内容提供商、创造者控制已初露苗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迅猛发展对内容创作和生产也提出来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内容对于产业的意义将会日益突出。例如,根据九月网对电子书用户的消费行为做了一个调查,发现电子书的用户习惯其实并没有偏离阅读实质,内容才是消费者决定阅读的关键,阅读终端其实并不是消费者关注的主要焦点。相信在“十二五”期间,在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的积极努力之下,内容创造者、提供商掌握数字出版产品定价权将有望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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