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公布十起典型案件:水果包装箱暗藏“猫腻”
2012-03-14 09:12:37.0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责编:陈培
- 摘要:
- 案情:2011年11月30日,三亚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亚凤凰某水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水果使用的水果包装箱和电子计价秤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CPP114】讯:
案例一美容卡内钱不退
案情:李小姐反映其原先在海口某美容院办理了一个美容卡,后因工作调动到内地了,卡上还有900多元,就购买了经营者的美容产品,但买了一部分产品后,经营者说没有产品了,剩余的255元,等有产品时再给其寄,但经营者一直拖着不给或说还没有产品,现要求经营者退回255元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海口市龙华工商所调解,商家同意退款255元给消费者。
工商分析:首先,李小姐支付美容消费服务的价款其卡上余额900多元是预付款。预付款和定金都是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的特征,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其次,剩余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返还。李小姐与美容店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在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解决上述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小姐将美容卡的余额用在购买该美容院的产品后,因经营者的原因,李小姐无法将其全部余额消费,可要求该美容院退回剩余费用。
案例二购物时被火烧衣服
案情:王先生反映其在某商场专卖店购买商品过程中,天花板上的电线掉下来,烧到其衣服,王先生要求专卖店或者商场负责赔偿,均遭拒绝,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海口市大英工商所调解,商家同意赔偿王先生140元。
工商分析:首先,专卖店或者商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侵权或违约责任。理由是:第一,从侵权的角度看,王先生进入商场,目的就是为了购物(即消费),作为消费者,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专卖店或者商场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如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本案专卖店或者商场未对天花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警示和预防,使其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电线掉下将其衣服烧坏,应承担过失责任。
第二,从违约的角度看,本案涉及先合同义务问题。尽管王先生尚未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其进入专卖店或者商场即表明了欲与专卖店或者商场订立购买衣服合同的意向,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本案专卖店或者商场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
案例三衣服两袖子大小不一
案情:许小姐在商店购买一件衣服,回家试穿后发现该衣服两个袖子大小不一样,导致其不合穿,要求更换遭拒。请工商协调处理。
处理结果:经海口西庙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更换。
工商分析: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许小姐购买的这件衣服两只袖子大小不一样,属明显的质量问题,商家应给消费者更换一件合格的衣服。
案例一美容卡内钱不退
案情:李小姐反映其原先在海口某美容院办理了一个美容卡,后因工作调动到内地了,卡上还有900多元,就购买了经营者的美容产品,但买了一部分产品后,经营者说没有产品了,剩余的255元,等有产品时再给其寄,但经营者一直拖着不给或说还没有产品,现要求经营者退回255元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海口市龙华工商所调解,商家同意退款255元给消费者。
工商分析:首先,李小姐支付美容消费服务的价款其卡上余额900多元是预付款。预付款和定金都是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的特征,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其次,剩余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返还。李小姐与美容店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在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解决上述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小姐将美容卡的余额用在购买该美容院的产品后,因经营者的原因,李小姐无法将其全部余额消费,可要求该美容院退回剩余费用。
案例二购物时被火烧衣服
案情:王先生反映其在某商场专卖店购买商品过程中,天花板上的电线掉下来,烧到其衣服,王先生要求专卖店或者商场负责赔偿,均遭拒绝,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海口市大英工商所调解,商家同意赔偿王先生140元。
工商分析:首先,专卖店或者商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侵权或违约责任。理由是:第一,从侵权的角度看,王先生进入商场,目的就是为了购物(即消费),作为消费者,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专卖店或者商场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如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本案专卖店或者商场未对天花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警示和预防,使其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电线掉下将其衣服烧坏,应承担过失责任。
第二,从违约的角度看,本案涉及先合同义务问题。尽管王先生尚未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其进入专卖店或者商场即表明了欲与专卖店或者商场订立购买衣服合同的意向,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本案专卖店或者商场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
案例三衣服两袖子大小不一
案情:许小姐在商店购买一件衣服,回家试穿后发现该衣服两个袖子大小不一样,导致其不合穿,要求更换遭拒。请工商协调处理。
处理结果:经海口西庙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更换。
工商分析: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许小姐购买的这件衣服两只袖子大小不一样,属明显的质量问题,商家应给消费者更换一件合格的衣服。
- 相关新闻:
- ·人大代表提藿香正气水包装材料存安全隐患 2012-03-14 09:10:19.0
- ·造纸行业:双胶纸旺季临,包装纸价疲软 2012-03-13 14:09:22.0
- ·需求平淡 包装纸提价阻力较大 2012-03-13 13:59:15.0
- ·2015年全球无菌包装市场需求量将近360亿美元 2012-03-13 11:03:47.0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