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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引发利益互掐 行业宿命难解

2012-05-14 09:06:15.0 来源:经济观察报 责编:王岑

摘要:
阳光明媚的午后,这家位于798的咖啡馆依然人潮涌动,来来往往的文艺青年穿梭于这里,不时能听到酒杯碰撞和大笑的声音,小柯一进门,年轻的服务员便挨个和他打招呼,他显然是个常客,因为咖啡馆的对面便是他的新舞台——小柯剧场。
  【CPP114】讯:阳光明媚的午后,这家位于798的咖啡馆依然人潮涌动,来来往往的文艺青年穿梭于这里,不时能听到酒杯碰撞和大笑的声音,小柯一进门,年轻的服务员便挨个和他打招呼,他显然是个常客,因为咖啡馆的对面便是他的新舞台——小柯剧场。

  “音乐应该是属于舞台的。”小柯慢腾腾地点燃雪茄,强调自己从未离开音乐,但他却在这个春天开起了剧场,动机很简单:“能不能让音乐自谋生路?既然版权跟我们没太大关系,那能否不依靠版权,靠音乐本身的市场,使音乐更好地发展?”所以他把小柯剧场看作理想的产物,目的是让音乐回到最初始的传播状态——舞台。

  “这么多年,逼得我这么一个爱音乐的人不得不去经商。”小柯的自嘲和版权有关,就在前些天,他再次接到歌唱家谷建芬的电话,提醒他关注最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作为老一代著名音乐人代表,谷建芬近些年将很多精力放在了音乐作品维权上。在谷建芬做人大代表的十多年里,每次提案都跟版权有关。一次人大会议上,有个代表指着她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为版权抗争了近30年的谷建芬这次有些绝望:“我的心已死,版权问题要在自己有生之年解决,不太可能。”

  然而,这位自称对版权问题已经“死心”的老人,现在不得不又站了出来,原因正是她提醒小柯关注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一些条文的变动让谷建芬等许多音乐人变得紧张起来。

  新规

  新的“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需要满足的条件中,包括第48条规定的,可以通过向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得音乐作品的版权,而不需要通知著作权人。“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最先点燃了音乐人的怒火。音乐人对这两条规定的质疑集中在音乐作品录音法定许可制度:为何要删除现行法律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且为录音制品加上3个月的期限,时间是否合理?

  鸟人艺术CEO,唱工委副理事长周亚平称,3个月很难让一首歌曲达到流行的程度,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李广平认为,一首歌如果要红,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3个月的规定会影响唱片业的生存。宋柯更是疾呼。“这只会导致创作者失去创作的动力,又不能自己定价,作品谁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写出好歌?缺乏这个动力,音乐工业的基础就被击垮了。”

  对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的争论还未结束,音乐人们即发现了更危险的“深水炸弹”。草案第60条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音乐界反应最为强烈,认为该条与草案第70条相配合,“极大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草案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

  音乐人宋柯称,“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只要先和集体管理组织签廉价合同,就可以避开权利人,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之一,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太多争议。作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纽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外已有二百多年历史。虽然各国相关立法不同,但其存在的价值广受认同,既可解决著作权人维权的难题,也能有效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品授权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如在背景音乐、卡拉OK、数字版权授权收费中,都发挥了有效作用。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根本性的、争论最大的节点,在于行政垄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称,按照国外的定义,集体管理组织本是一个民间的非盈利组织,不应带有任何官方色彩,但中国却成为特例,在其成立和运行集体管理组织中,因涉及到行政权利的植入,难免遭到外界质疑。尽管国际版权局在公开的场合一再声明和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但版权局作为直接监管和审批机关,其在人员的实际安排和调动上和集管组织有着直接的联系。

  李顺德认为,这次矛盾的核心主要集中在集体管理,由于原来集体管理组织运行得不太正常,与相关的权利人矛盾较大,这些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又延伸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无疑会导致矛盾的激化。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垄断与不透明,运作、财务支出、分配都不透明。”李顺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参照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功做法本没错,但必须客观考虑到是否符合中国现实,能否被权利人接受和理解。目前最大的问题则是集体管理组织急需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集管“乱象”

  小柯2000年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目前担任音著协理事,十年的时间,他曾粗略统计从音著协拿到的版权收入不到10万,但他从不知晓任何一笔和自己作品有关的任何信息,只是时不时会收到音著协给代办的银行卡打入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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