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中国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
2012-05-28 13:13:20.0 来源:搜狐 责编:王岑
- 摘要:
- 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浩繁,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
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制定之后,太祖、太宗兄弟俩励精图治,统一了中国,结束了长期以来藩镇纷争割据的局面。宋代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稳定,使宋代的经济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上层建筑领域,无论是政治、文化都呈现出不同于以往朝代的新特点。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以《唐律》十二篇为主的《宋刑统》,其许多法律条文自然不相适应。于是,宋代统治者因时制宜,大量修编,对《宋刑统》加以补充修改。并采用《申明》形式对《宋刑统》进行订正。在《宋刑统》制定后的300多年宋代历史中,对《宋刑统》的修改订正遂成为频繁的立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由于能够印刷,所以它在社会上非常流行,以至于后来北方被金人占据,读书人把这部《宋刑统》"韵而赋之"。一个敌国的法典不能存在,但是这部法典所蕴含的传统古代法律的优点和精华,却被读书人韵而赋之,把每一个条文,都改得像骈体文一样,读起来朗朗上口。这样这部《刑统赋》流传更广,它直接影响到北方的金人制定自己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传承影响。”路学军评价说。
多有创制
“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路学军说。
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化有: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敕、令、格、式。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3.新增“起请条”32条。“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法律效力。4.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内容而言,《宋刑统》的变化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在刑罚制度上,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折杖法”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宋刑统》制定之后,太祖、太宗兄弟俩励精图治,统一了中国,结束了长期以来藩镇纷争割据的局面。宋代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稳定,使宋代的经济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上层建筑领域,无论是政治、文化都呈现出不同于以往朝代的新特点。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以《唐律》十二篇为主的《宋刑统》,其许多法律条文自然不相适应。于是,宋代统治者因时制宜,大量修编,对《宋刑统》加以补充修改。并采用《申明》形式对《宋刑统》进行订正。在《宋刑统》制定后的300多年宋代历史中,对《宋刑统》的修改订正遂成为频繁的立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由于能够印刷,所以它在社会上非常流行,以至于后来北方被金人占据,读书人把这部《宋刑统》"韵而赋之"。一个敌国的法典不能存在,但是这部法典所蕴含的传统古代法律的优点和精华,却被读书人韵而赋之,把每一个条文,都改得像骈体文一样,读起来朗朗上口。这样这部《刑统赋》流传更广,它直接影响到北方的金人制定自己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传承影响。”路学军评价说。
多有创制
“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路学军说。
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化有: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敕、令、格、式。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3.新增“起请条”32条。“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法律效力。4.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内容而言,《宋刑统》的变化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在刑罚制度上,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折杖法”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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