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对夫妇雇佣工人印刷《新华字典》获刑
2012-07-16 08:56:31.0 来源: 正义网 责编:江佳
- 摘要:
- 一对夫妇租赁农家院落,购置印刷设备,雇佣工人,印刷《新华字典》谋取利益。7月12日,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俊刚夫妇,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处罚金二万元、一万元。
【CPP114】讯:一对夫妇租赁农家院落,购置印刷设备,雇佣工人,印刷《新华字典》谋取利益。7月12日,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俊刚夫妇,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处罚金二万元、一万元。
张俊刚夫妇是临沂市河东区某村农民,丈夫张俊刚中学文化,妻子只有小学文化。2011年6月之前,张俊刚在外四处打工,妻子在家照看孩子,侍弄几亩田地。2011年7月,不甘心一直打工的张俊刚和妻子商议做点生意。“干什么呢,做生意不懂门路,办厂子没技术。”妻子不同意。“咱搞印刷吧,《新华字典》一定好卖,学生都得用,不愁销路。”曾经在印刷厂打过工,对印刷技术还懂一些的张俊刚琢磨了半天说。
二人商定后,开始着手筹备工作。考虑安全,张俊刚舍近求远,到临沂市罗庄区一农村租赁一院落,购置印刷设备、纸张、油墨等物资,雇佣工人,开始于9月份印刷《新华字典》。印刷、裁剪、装订之后,张俊刚用自家面包车拉到外地文体市场,以每本2.80至3元不等的低价向摊贩兜售。
2012年3月15日,张俊刚驾车出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新华字典》3000册,后从租赁院中扣押《新华字典》成品5100册,半成品一宗,印刷模板51张。当天,张俊刚被刑事拘留,其妻子则被取保候审。据二人供认,至被抓之日,已经印刷《新华字典》10万余册,除被查扣的8100册外,其余均被销,从中获利3万元。
5月15日,张俊刚夫妇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盖人张俊刚夫妇未经《新华字典》版权所有人同意,擅自印刷,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且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鉴于二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妻子系从犯等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王雯雯介绍:依照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的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新华字典》属于图书,它是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它的版权,即著作权,由原出版者所有,其他人、单位未经其同意,不得复制出版,否则就构成侵权。本案中,张俊刚夫妇为了营利,在未经《新华字典》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非法生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数量巨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复制品数量和解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二人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处罚。
张俊刚夫妇是临沂市河东区某村农民,丈夫张俊刚中学文化,妻子只有小学文化。2011年6月之前,张俊刚在外四处打工,妻子在家照看孩子,侍弄几亩田地。2011年7月,不甘心一直打工的张俊刚和妻子商议做点生意。“干什么呢,做生意不懂门路,办厂子没技术。”妻子不同意。“咱搞印刷吧,《新华字典》一定好卖,学生都得用,不愁销路。”曾经在印刷厂打过工,对印刷技术还懂一些的张俊刚琢磨了半天说。
二人商定后,开始着手筹备工作。考虑安全,张俊刚舍近求远,到临沂市罗庄区一农村租赁一院落,购置印刷设备、纸张、油墨等物资,雇佣工人,开始于9月份印刷《新华字典》。印刷、裁剪、装订之后,张俊刚用自家面包车拉到外地文体市场,以每本2.80至3元不等的低价向摊贩兜售。
2012年3月15日,张俊刚驾车出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新华字典》3000册,后从租赁院中扣押《新华字典》成品5100册,半成品一宗,印刷模板51张。当天,张俊刚被刑事拘留,其妻子则被取保候审。据二人供认,至被抓之日,已经印刷《新华字典》10万余册,除被查扣的8100册外,其余均被销,从中获利3万元。
5月15日,张俊刚夫妇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盖人张俊刚夫妇未经《新华字典》版权所有人同意,擅自印刷,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且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鉴于二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妻子系从犯等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王雯雯介绍:依照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的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新华字典》属于图书,它是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它的版权,即著作权,由原出版者所有,其他人、单位未经其同意,不得复制出版,否则就构成侵权。本案中,张俊刚夫妇为了营利,在未经《新华字典》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非法生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数量巨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复制品数量和解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二人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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