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面临盗版挑战 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明确
2012-07-17 09:47:26.0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编:江佳
- 摘要:
- 中华古籍浩如烟海,如果不加以整理,恐怕难以为今人所用。然而,对于投入大、收益少的古籍整理工作来说,目前遇到的最大麻烦却是盗版,一套历经数年整理出版的古籍图书,不出两个月,就会有盗版书出现,或者直接被贴到网上。
行业清贫致使人才流失
“古籍整理是一个非常小众的领域,但其中的侵权行为远比一首歌、一篇文章遭到侵权后的损害大,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顾青说,目前的盗版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古籍整理行业的生存延续。
目前,古籍整理行业整体处于低谷,因为古籍整理图书投入周期长、产出小,而且因为行业清贫,流失了很多人才。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国家对古籍整理事业越来越重视,投入的经费越来越多,古籍出版社的收入也逐步得到了提升。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经济条件刚刚好一点,侵权的问题却冒了出来。
“现在全国优秀的古籍整理专家,加上学生一起,满打满算也就几百人,这个行业已经很脆弱了。”顾青说。
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明确
在原《著作权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关的第十三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方自今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表示肯定,但他同时表示,希望法律对演绎作品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或者司法解释。“有些出版商把我们出版的古籍整理作品稍作修改,或者去掉特殊标记,就可以做到不一样。这能不能确定为演绎作品?我认为,是否为演绎作品的准确定义,应该是以出版社是否获得了古籍收藏单位的合法授权证明为核心要素。”
“此次修改法案有改进,但是还不够,一些概念的定义较为模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造成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到误解。”李致忠认为,应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古籍整理作品”这一概念,以便于对此类纠纷进行归类和判定。
“著作权法会越来越完善,对此我们抱有信心,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我目前还不敢乐观。”顾青表示,尤其是在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侵权案例的情况下,保护古籍整理版权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
“古籍整理是一个非常小众的领域,但其中的侵权行为远比一首歌、一篇文章遭到侵权后的损害大,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顾青说,目前的盗版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古籍整理行业的生存延续。
目前,古籍整理行业整体处于低谷,因为古籍整理图书投入周期长、产出小,而且因为行业清贫,流失了很多人才。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国家对古籍整理事业越来越重视,投入的经费越来越多,古籍出版社的收入也逐步得到了提升。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经济条件刚刚好一点,侵权的问题却冒了出来。
“现在全国优秀的古籍整理专家,加上学生一起,满打满算也就几百人,这个行业已经很脆弱了。”顾青说。
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明确
在原《著作权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关的第十三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方自今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表示肯定,但他同时表示,希望法律对演绎作品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或者司法解释。“有些出版商把我们出版的古籍整理作品稍作修改,或者去掉特殊标记,就可以做到不一样。这能不能确定为演绎作品?我认为,是否为演绎作品的准确定义,应该是以出版社是否获得了古籍收藏单位的合法授权证明为核心要素。”
“此次修改法案有改进,但是还不够,一些概念的定义较为模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造成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到误解。”李致忠认为,应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古籍整理作品”这一概念,以便于对此类纠纷进行归类和判定。
“著作权法会越来越完善,对此我们抱有信心,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我目前还不敢乐观。”顾青表示,尤其是在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侵权案例的情况下,保护古籍整理版权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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