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务店员工制造名牌打印机牟利被判刑
2012-07-18 09:50:06.0 来源:大洋网 责编:王岑
- 摘要:
- 印务店员工合伙非法制造含有惠普、佳能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产品,通过网上联系客户承接订单,再把订单提供给东莞市塘厦镇某印刷公司印制、加工,后通过物流公司非法销售获利,运用此种方式的经营数额逾百万元。
【CPP114】讯:印务店员工合伙非法制造含有惠普、佳能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产品,通过网上联系客户承接订单,再把订单提供给东莞市塘厦镇某印刷公司印制、加工,后通过物流公司非法销售获利,运用此种方式的经营数额逾百万元。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制假售假案进行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五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8000元不等。
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易某辉分别是东莞市塘厦镇某印务店的经营者和员工。2010年11月起,欧某伙同易某辉非法制造含有惠普、佳能、兄弟、三星、松下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耗材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产品,并销售给QQ昵称为“可心”的客户(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其中欧某负责接单及财务管理,易某辉负责具体跟单、委托加工、发货等工作。
两人接到生产订单后,提供印刷菲林,委托塘厦镇某印刷公司印制、加工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耗材包装盒等产品。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海及生产主管熊某决定承接订单,非法印制含有惠普、佳能、兄弟、松下等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印刷公司印刷后,欧某、易某辉将上述非法印刷品转至东莞市塘厦镇某纸品厂进行切割、粘贴、打包,后通过物流公司非法销售获利。
据统计,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欧某、易某辉非法制造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多元。
2011年9月至同年12月,东莞某印刷公司、黄某海、熊某非法制造惠普、佳能、兄弟、松下注册商标标识共计约20万个,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约68000元。
东莞第三法院一审判决欧某、易某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被告单位东莞某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单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海、熊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8000元。
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易某辉分别是东莞市塘厦镇某印务店的经营者和员工。2010年11月起,欧某伙同易某辉非法制造含有惠普、佳能、兄弟、三星、松下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耗材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产品,并销售给QQ昵称为“可心”的客户(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其中欧某负责接单及财务管理,易某辉负责具体跟单、委托加工、发货等工作。
两人接到生产订单后,提供印刷菲林,委托塘厦镇某印刷公司印制、加工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耗材包装盒等产品。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海及生产主管熊某决定承接订单,非法印制含有惠普、佳能、兄弟、松下等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印刷公司印刷后,欧某、易某辉将上述非法印刷品转至东莞市塘厦镇某纸品厂进行切割、粘贴、打包,后通过物流公司非法销售获利。
据统计,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欧某、易某辉非法制造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多元。
2011年9月至同年12月,东莞某印刷公司、黄某海、熊某非法制造惠普、佳能、兄弟、松下注册商标标识共计约20万个,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约68000元。
东莞第三法院一审判决欧某、易某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被告单位东莞某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单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海、熊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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