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热评:电商价格战 法律是底线
2012-10-10 14:35:19.0 来源:千龙网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价格战”本身并不一定是违法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但是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了解法律的底线,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开战,否则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1、销售鲜活商品。鲜活商品的价值就在于“鲜活”,假如不能在鲜活的时候卖出去,损失将会非常大,因为鲜活与不鲜活之间价格差距是巨大的。所以,法律允许销售鲜活商品的时候根据情况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有效期限到期意味着商品将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所以允许即将到期的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积压的商品面临着变现与到期的问题,所以也允许低于成本价销售。
3、季节性降价。有些商品是具有季节性的,比如羽绒服一般在冬天销售,但是商品未必能在应季的时候销售完,如果再次等到下一个应季则需要很多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而反季销售因为需求量少势必要降价。所以,季节性降价是商家减少损失的必然要求,法律允许低于成本价销售。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在经营者面临这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退出市场,法律允许低于成本价销售。
以上是“价格战”中可能出现的倾销行为,还有许多价格战其实是以“价格战”之名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以为在价格战中经营者会降价,经营者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这种心理骗取消费者与自己交易,但是商品价格却不降甚至可能会涨价。这种行为也是由法律规制的。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其中第四项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关于什么叫做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有效期限到期意味着商品将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所以允许即将到期的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积压的商品面临着变现与到期的问题,所以也允许低于成本价销售。
3、季节性降价。有些商品是具有季节性的,比如羽绒服一般在冬天销售,但是商品未必能在应季的时候销售完,如果再次等到下一个应季则需要很多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而反季销售因为需求量少势必要降价。所以,季节性降价是商家减少损失的必然要求,法律允许低于成本价销售。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在经营者面临这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退出市场,法律允许低于成本价销售。
以上是“价格战”中可能出现的倾销行为,还有许多价格战其实是以“价格战”之名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以为在价格战中经营者会降价,经营者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这种心理骗取消费者与自己交易,但是商品价格却不降甚至可能会涨价。这种行为也是由法律规制的。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其中第四项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关于什么叫做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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