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曝光快递业乱象追踪:快件丢失只赔运费3倍
2012-12-27 11:23:19.0 来源:经济半小时 责编:王岑
- 摘要:
- 前两天由于报道了快递业野蛮装卸、人为破坏、集体哄抢、甚至变卖无着包裹的情况,引发了强烈关注。那么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当事快递公司有何回应呢?
不仅如此,多次受理过快递相关案件的高峡认为,快递企业并不属于邮政企业范畴,不应该拿《邮政法》做挡箭牌。由于消费者是寄件人,快递公司是承运人,双方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因此《合同法》更应该发挥效用。高峡表示:“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实际上也是有一条很不错的规定的,它可以很有效地保护货主的这个权益,扩大这个承运人的责任,比如说合同法的第311条它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就是属于推定承运人的过失的。”但在现实中,《合同法》为什么没有用武之地呢?高峡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已有契约的情况下,契约就成为了最重要的判决标准。所有的这些条款都是他们在格式合同里面拟定好的/那么合同法你一个大的原则前提就是以双方的协议为主,如果双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这个协议就会被法院或者是裁机构认可,以这个协议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快递单据,在这些单据的背面就是各家快递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我们看到各家的内容和赔偿条款都不尽相同。比如仅对未保价物品赔偿标准这一项,顺丰赔偿标准是邮费的九倍;申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500元;圆通按照邮费的三倍进行赔偿;汇通则是赔偿五倍邮费。在高峡看来,无论怎样的赔偿标准,不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当然属于霸王条款。快递企业之所以引用这个条款就是因为它觉得这样的规定对自己很有利,所以它就选择这样的规定。
而除了赔偿标准这一项,邱宝昌认为快递合同中还有其它多项霸王条款。邱宝昌说:“你像这里面,承运人对由有物资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有承运人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首先它有过错他认可,但是它是赔偿你的实际损失还是限额的,间接损失你如果来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和误工服用它都不赔偿,这个如果在《合同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它都应该赔偿的,所以像这样的它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今年八月,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涉及霸王条款的申诉,在4个月里累计达到1000余件,快递行业就占到94件,位居榜首。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曾在2011年对11家快递公司进行调查,其中10家都存在着霸王条款。邱宝昌认为快递企业为了保护自己所以制定了相关的所谓条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往往吃哑巴亏。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梳理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消费者受到损害。他说:“一定要排除部门的利益,一定要把这个部门的声音降低到最小,企业的声音降低到最小,所以我认为,针对目前的现状应该对我们邮政法,关于邮政快递的赔偿上,物品丢失上,以及对快递业务这种规范上应该要重新修订和完善。”那么,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对物流快递行业的立法监管呢?为此记者联系了国家邮政局,宣传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进一步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2012年立法计划》要,国家邮政局已经起草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意见征集已经结束。但对于是否会修订《邮政法》,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明确回答。与此同时,记者联系了国家工商总局,希望了解将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截至节目播出,记者并未收到任何答复。
五、快递立法迫在眉睫
据统计,每天有2000多万件快递包裹在中国大地上被运送投递,一年下来,这个数字是73亿件,如果以每件包裹价值100元计算,这些包裹总值730个亿。73亿次的消费人群,几百亿的巨大市场,上百万的快递从业人员,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而让消费者受损害、让行业畸形发展,这种乱象所带来的危害,其后果难以估量。这几天我们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行业专家,甚至包括快递公司自己,他们都希望相关的立法能够尽早出台。我们的主管部门和立法机构,能否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尽快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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