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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3 15:42:54.0 来源:??? 责编:???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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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销售大米要有生产日期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12年3月20日往哈尔滨市寒香玉精米加工厂打电话,要进流满香营养强化米260袋。哈尔滨市寒香玉精米加工厂由于工作疏忽,将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流满香营养强化米260袋于2012年3月29日出库,直接将大米运至长春市绿园区丰园米店。由于当事人和哈尔滨市寒香玉精米加工厂有长期合作关系,所以并未对此批大米进行验收,而是直接将大米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并不知道此批大米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截至案发时,并未出售。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已构成出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案例五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2012年7月30日,办案机构接到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光复路XX食品调料行经营者经销假冒李锦记酱料,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明,当事人薛珠云于2005年5月在其租用门市房,以光复路XX食品调味行的合法身份开始从事调味品经营。2012年7月15日,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天津市静海县一个商户,商量之后,先汇款后发货,于2012年7月18日分别购进李锦记酱料的八个品种和雀巢美极鲜味汁。购进后进行非法经营。2012年7月30日、8月1日“李锦记”酱料、“雀巢”美极鲜味汁商标注册人,分别出具了在当事人销售点现场查获的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报告。
执法依据: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李锦记”酱料、“雀巢”美极鲜味汁的合法商标注册人,当事人薛珠云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李锦记”酱料、“雀巢美极鲜味汁”,侵犯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李锦记”、“雀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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