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案例
2013-04-20 09:33:35.0 来源:新民晚报 责编:江佳
- 摘要:
- 2013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启动,本报首家披露——2012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8电动工具公司侵犯“岩层钻具”发明专利权
德国豪沃拉普鲁布斯特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就上海新龙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岩层钻具”(专利号为ZL98812933.7)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后,向被请求人发出答辩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1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口头审理,此案采取缺席审理。
经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专利名称为“岩层钻具”(专利号为ZL98812933.7)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尽管被请求人缺席行政机关的审理活动,但是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行政机关对与本案相关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询问等方式,主动调查核实,确保在一方当事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情况下公平审理、查明事实,最终认定了被请求人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9捣毁假冒品牌高尔夫球杆生产源头
2012年2月,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线报,称有一张姓男子从福建等地购入假冒品牌高尔夫球杆配件,在沪加工组装并对外批发销售。接报后,干警成功查获假冒“卡拉威”、“美津浓”等品牌体育用品(高尔夫球杆等)5000余件。
案件破获后,专案组继续深挖,发现涉及京、沪、闽、鲁、粤等多地的销售网络及生产源头窝点。2012年7月,五地警方联合开展集群打击,彻底摧毁了这一制售假冒品牌高尔夫体育用品犯罪网络,共破案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贺某、翟某等50人,打掉犯罪团伙1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1个,缴获各类假冒知名品牌的高尔夫球具30万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1万枚、制假设备38台,涉案金额共计5000万余元。法院对此案3名主要案犯已作出生效判决。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期间,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首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协调下,沪、京、闽、鲁、粤等地公安机关联手出击,体现了跨省联动、警种联动、上下联动的合成作战优势。
10违反保密协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张某、乔某、庄某先后在中日合资从事生产印刷机械的太阳公司制造部任职,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几人先后离职后,均在朱某成立的欣澜公司内任职,并违反保密协议大肆生产与太阳公司“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基本相同的印刷机并销售牟利。
经司法审计,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欣澜公司共计销售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10台,给太阳公司造成损失共计27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单位欣澜公司、被告朱某等四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40万元,对主犯朱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其余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案件在证据规格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反复论证,解决了本案中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真实性、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程度是否适当、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是否构成刑事侵权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等一系列争议问题,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上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德国豪沃拉普鲁布斯特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就上海新龙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岩层钻具”(专利号为ZL98812933.7)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后,向被请求人发出答辩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1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口头审理,此案采取缺席审理。
经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专利名称为“岩层钻具”(专利号为ZL98812933.7)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尽管被请求人缺席行政机关的审理活动,但是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行政机关对与本案相关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询问等方式,主动调查核实,确保在一方当事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情况下公平审理、查明事实,最终认定了被请求人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9捣毁假冒品牌高尔夫球杆生产源头
2012年2月,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线报,称有一张姓男子从福建等地购入假冒品牌高尔夫球杆配件,在沪加工组装并对外批发销售。接报后,干警成功查获假冒“卡拉威”、“美津浓”等品牌体育用品(高尔夫球杆等)5000余件。
案件破获后,专案组继续深挖,发现涉及京、沪、闽、鲁、粤等多地的销售网络及生产源头窝点。2012年7月,五地警方联合开展集群打击,彻底摧毁了这一制售假冒品牌高尔夫体育用品犯罪网络,共破案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贺某、翟某等50人,打掉犯罪团伙1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1个,缴获各类假冒知名品牌的高尔夫球具30万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1万枚、制假设备38台,涉案金额共计5000万余元。法院对此案3名主要案犯已作出生效判决。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期间,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首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协调下,沪、京、闽、鲁、粤等地公安机关联手出击,体现了跨省联动、警种联动、上下联动的合成作战优势。
10违反保密协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张某、乔某、庄某先后在中日合资从事生产印刷机械的太阳公司制造部任职,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几人先后离职后,均在朱某成立的欣澜公司内任职,并违反保密协议大肆生产与太阳公司“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基本相同的印刷机并销售牟利。
经司法审计,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欣澜公司共计销售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10台,给太阳公司造成损失共计27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单位欣澜公司、被告朱某等四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40万元,对主犯朱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其余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案件在证据规格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反复论证,解决了本案中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真实性、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程度是否适当、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是否构成刑事侵权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等一系列争议问题,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上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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