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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中出版社的审查义务如何界定

2013-04-28 09:51:13.0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王岑

摘要:
第13个国际知识产权日前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相关部门就版权保护进行研讨。会上,出版社审查义务如何界定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
  【CPP114】讯:第13个国际知识产权日前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相关部门就版权保护进行研讨。会上,出版社审查义务如何界定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
  
  原告相晓冬曾在《中国经营报》发表过《追击品牌泡沫》一文,提出4个关于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不等式。文章发表3年后,中信出版社出版的成君忆所著《水煮三国》一书中,未经其允许使用了上述文章。为此,相晓冬将成君忆和中信出版社一并告上法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水煮三国》一书中的确使用了相晓冬独创的关于知名度和美誉度4个不等式及其说明文字,不过内容不足200字。法院认为,成君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创作内容的行为显然构成侵权。可是,侵权内容不足200字,只占全书千分之一,比例非常小,出版社确实难以就此作出审查。法院最终认定,出版社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芮松艳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出版社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署名和出版物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出版图书中侵权复制的比例,应该作为影响注意义务的重要因素,如果作品仅仅是抄袭了一小部分,要求出版社要承担注意义务,显得要求过高。
  
  法官樊雪也认为,出版社编辑认知能力和经验毕竟有限,在浩瀚如海的图书市场,要求其必须要发现几十万字的图书中那区区几百的侵权文字,要求太高。因此,抄袭比例、原告享有权利的图书在相关行业的知名度、市场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等,应该成为判断出版社是否尽责的依据。
  
  在强调出版社审查义务的同时,专家们还认为,作者规范写作义务不应被弱化。人民出版社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冰表示,出版社在审查书稿价值的同时要审查内容,大段抄袭容易发现,微小改动则不易发现。因此,建议通过增加作者抄袭违法的成本约束其规范创作。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主任吕洁认为,目前,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太低,作者抄袭他人的作品被出版,应更多要求作者承担责任而不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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