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缘何屡禁不止
2013-05-14 11:03:36.0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钱莹
- 摘要:
-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包括福建漳州“3·15”病死猪肉案在内的10起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触目惊心。
【CPP114】讯:公安部日前公布了包括福建漳州“3·15”病死猪肉案在内的10起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触目惊心。
地沟油、毒胶囊、病死猪肉、毒生姜……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事件轮番来袭,着实伤透了国人的心。这不禁让人困惑:我国执法司法部门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食品安全事件缘何依旧屡禁不止?对此,办案检察官分析指出,违法成本低,监管部门打击不力,入罪门槛高是其主因。
原因之一:违法成本低,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沈丹去年主办过多起“毒芋头”案件。一些商贩为了保持去皮芋头的新鲜度,将去皮芋头用焦亚硫酸钠、一水柠檬酸等非食用物质浸泡后销售。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无一不是受到利益驱动。”沈丹指出,由于违法成本低,不法分子一再铤而走险。在我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如同“中国式过马路”一样,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抓到谁,算谁倒霉。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概率。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吕晓华告诉记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无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且生产、销售地选择在偏僻郊区,具有一定隐蔽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吴峤滨指出,我国缺乏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机制,个别领域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一些缺乏资质的企业和小作坊很容易进入食品生产行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原因之二:过于分散的执法模式,监管难成合力
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往往有这样的困惑: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监管,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0年2月6日,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农业部等13个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的链条非常复杂,食品生产加工、生产消费等环节往往无法严格区分,从而导致各监管部门之间有时候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行政监管部门多数是在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被动介入。”
在采访中,吕晓华、沈丹、吴峤滨均认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执法,很容易被制假者钻空子,因此防不胜防。
按照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3月22日正式挂牌,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分析人士指出,这或将改变因监管不力导致的食品安全领域警报频发的现状。
沈丹认为,除了必要的机构改革之外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如果没有很好的配套,监管很难做到位。”
原因之三:入罪门槛高,法不责众
今年5月3日,以严密、严厉为突出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公布,对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作出了明确解释。
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赵峰指出,《解释》规定了生产、销售五类危险程度较高的食品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降低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和证据标准,对于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意义深远。”
此外,《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防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重操旧业,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
5月10日,因收取屠宰场经营者贿赂,为其提供“关照”,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原主任何某被检察院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提起公诉。
“食品安全频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吕晓华和沈丹均指出,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加大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力度。
每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各级执法司法部门会轰轰烈烈地开展一场专项严打活动。沈丹认为,通过专项活动方式治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治标不治本,监管食品安全要变“救火”为“防火”,化“事后救治”为“事前防范”,打防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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