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还需加把劲
2013-06-13 09:17:04.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编:钱莹
- 摘要:
- 2013年3月,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连续发出7起公告,称中国产的部分黑谷粉、干橘梗和地瓜干等产品需要召回,原因是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明含有过敏原(如亚硫酸盐等),敏感的人群在食用后可能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CPP114】讯:2013年3月,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连续发出7起公告,称中国产的部分黑谷粉、干橘梗和地瓜干等产品需要召回,原因是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明含有过敏原(如亚硫酸盐等),敏感的人群在食用后可能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吃了某种食物后,会出现皮疹、呼吸急促或困难、腹泻等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不良反应,这些症状有可能就是由某种食物带来的食物过敏。从专业领域讲,食物过敏原和食物过敏是因果关系。
“食物过敏原”是指某些食品在摄入人体后,可选择性激活免疫细胞,诱导机体内产生特异性抗体后,引起的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变态反应,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食物过敏,在临床上表现为荨麻疹、哮喘、腹痛和腹泻等多种症状,严重的甚至可导致休克,甚至死亡。目前,食品过敏已成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注的重大问题。
身处食品加工过程和成分日益复杂、食品工业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越来越依靠正确的食品标签来选择安全的产品,其中,过敏原标识更是显得异常重要,可以说是“关乎生命的健康标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标准》中明确规定,对已知的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应始终加以说明,CAC中规定的过敏原有: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类,如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等,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其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及其制品,浓度大于等于10mg/kg的亚硫酸盐。同时,CAC也考虑到在不同地区食品过敏的患病率不同,建议将本国或本地区所特有的食品过敏原在标签上予以标明。
在我国,2011年4月,原卫生部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其中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其中,在推荐标示内容部分,特别对致敏物质做了标示的详细规定。对那些食品及其制品中选用了某些可能导致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的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推荐标示的食品及食品种类包括8大类: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严,其中过敏原信息是否明确标注也已成为判断食品标签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志。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在食品标签中明示过敏成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美国在《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规定,除部分特定食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食品,美国FDA要求召回。欧盟2003/89/EC指令也规定,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不符合标识规定的食品已被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另外,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国家也已出台了明确法规,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明确标注过敏原信息。
因此,广大出口食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对于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我国企业和相关部门还需加把劲。一是把好生产环节关,清楚生产原材料以及调味品等辅料中是否含有过敏原,并将原材料配方与客户进行确认,确认无过敏原出口产品的生产线应做好隔离;二是把好内源控制关,严格控制过敏原在原料保鲜、生产加工等环节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成品检测,保证产品过敏原含量符合进口国标准;三是把好信息标示关,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进口国关于食品中过敏原标示的相关规定,做到信息明、标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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