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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8 09:24:41.0 来源:?↓ 责编:嫅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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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标的股权交割

  (1)各方一致同意在收购协议签署后尽快促成重庆宏声董事会、股东会决 议通过标的股权转让事宜并修订公司章程。

  (2)出让方常俊保证将在劲嘉股份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提交本次股权转让的申请材料,以将标的股权转让至劲嘉股份名下。

  5、标的股权交割前后权利义务的划分

  (1) 标的股权所孳生的 2012 年度的利润分红由股权出让方常俊享有,该等分红的具体数额由重庆宏声的有权机构按法定程序确定。

  (2)至标的股权交割日,重庆宏声之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含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所实现的损益,不含前述的标的股权所涉及的利润分红)和之后形成的损益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的股东享有或承担(特别约定除外),特别约定系指收购协议中所述的“关于重庆宏声所持成都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特别约定”。

  6、关于对重庆宏声所持成都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 行”)股权的安排

  重庆宏声现持有成都银行 2000 万股股份,目前成都银行正在开展 IPO 工作,但能否顺利完成 IPO 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权转让的各方就上述成都银行 2000万股股权的投资收益分配依据前次约定达成如下约定:

  (1)若成都银行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42 个月内 IPO 成功,重庆宏声处 置所持成都银行股权所得的投资收益在扣除投资成本和相关税收费用后(即净收益),按照前次股权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即 2011 年 12 月所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分配,即公司让渡对该部分投资收益的索取权,相应的收益索取权由相应的 原股东(即 2011 年 12 月所达成的协议之前的股东)按比例享有;


  (2)若成都银行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42个月内 IPO 没有成功,则公司有权透过重庆宏声提出处置该等股权的动议,而处置所得的净收益仍应当由 2011年12月所达成的协议之前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上述净收益分配的方式将采取重庆宏声分红而公司让渡该部分分红权的方式实现;

  (4)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42 个月内,除非得到原股东的全部书面同意,重庆宏声不得处置所持成都银行的股份。

  7、协议生效条件

  (1)各方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2)重庆宏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3)劲嘉股份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二)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重庆宏声 9%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过渡期安排

  为有效协调本次收购完成后重庆宏声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保持市场、业务、人员、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拟在收购完成后将所收购的占重庆宏声实收资本 9%的表决权委托与涪陵宏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委托时间自本次标的股权交割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标的股权交割完毕并委托表决权后,公司将所持的占重庆宏声实收资本合计 19%的表决权委托给涪陵宏声,在此期间,公司将不合并重庆宏声的财务报表,将按照权益法核算对重庆宏声的投资收益,重庆宏声为公司下属合营企业。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重庆宏声将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不影响重庆宏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将保持重庆宏声原有利润分配政策和方式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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