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聚焦:小微企业税负调整需落到实处
2014-09-28 15:34:59.0 来源:中评网 责编:徐赳赳
- 摘要:
- 作为促成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中小企业通过创办企业,一方面实现着自己的职业或者事业理想,另一方面也承载着相当的社会责任。截至今年8月底,中国市场主体数已超过6000万家。
【CPP114】讯:作为促成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中小企业通过创办企业,一方面实现着自己的职业或者事业理想,另一方面也承载着相当的社会责任。截至今年8月底,中国市场主体数已超过6000万家。
中国经济时报发表记者王田田述评文章称,小微企业近年不仅仅在数量上实现了增长,其质量也在不断提高。雷军的“小米”、刘强东的“京东”、马云的“阿里巴巴”……一个个中国民营企业登上了更广阔的发展舞台。通过创业,他们不仅实现了个人价值和理想,也推进了整个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丰收。
文章称,每每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小微企业的发展就一次次地被提到调整的工作重心位置上。确实,在国内外经济状况不容乐观的环境下,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加困难:以外贸出口为主营的小微企业面临生产、运输成本增加,外需疲累的境况,导致库存也不断增多;中国处于结构调整的转换时期,以房地产为代表的旧的经济发展引擎已经渐渐退位,新的引擎仍未上位,国内内需不足,依赖传统产业生存的小微企业面临关门的困境,小微企业可把握的新的市场需求点仍不明朗。
针对小微企业的艰难处境,一方面,中国政府多次使用货币政策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降低小微企业的社会融资成本,敦促以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开拓渠道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政府多年来通过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手段对小微企业进行资金上的帮助。
文章分析,授之与鱼,不如授之与渔。由于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链条较长、速度较慢;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与它们和小微企业之间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财政政策向基层传导“关卡”过多,落实情况不佳。政府、金融机构直接给予小微企业资金,不如减少小微企业的非生产性支出,促使它们将资金和精力放在生产经营调整上,鼓励它们进行业务扩展和创新。这就不得不提到,税收政策向小微企业的倾斜。
在中国,与大中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重,对企业税负的负担能力弱。每年,除了需要缴纳的占企业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名目的税款。
中国政府将这种情况看在眼里,落实在行动上。在现行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政府再一次将自己的手从小微企业的兜里收回: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也纳入暂免征税的范围。
文章表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将摆脱作为中国两大主体税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压力”。这直接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可支配货币总量,有助于小微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福利以促进人才引进,提升了它们创获社会财富的生存竞争力。国家提出,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如此看来,国家在直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同时,更意在引导小微企业进入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并且帮助它们更新生产设施,促使它们向绿色产能靠拢。可见,这种税负的减轻不仅是小微企业可控货币上的增加,更有利于通过提高小微企业活力来进行宏观结构调整。
除此之外,从广义的税负来讲,这种税负的调整在精神上“关怀”了小微企业经营的参与者,重视了纳税者的主观感受,是社会福祉向小微企业平衡的表现。这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主在权利、地位方面得到了更多心理上的满足,有利于作为征税者的政府与它们之间达成共识。从社会角度来讲,这是通过税负调整来扩大社会福祉和团结社会共同体的手段,是中国政府开始有意识地着眼于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的表现。
中国经济时报发表记者王田田述评文章称,小微企业近年不仅仅在数量上实现了增长,其质量也在不断提高。雷军的“小米”、刘强东的“京东”、马云的“阿里巴巴”……一个个中国民营企业登上了更广阔的发展舞台。通过创业,他们不仅实现了个人价值和理想,也推进了整个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丰收。
文章称,每每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小微企业的发展就一次次地被提到调整的工作重心位置上。确实,在国内外经济状况不容乐观的环境下,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加困难:以外贸出口为主营的小微企业面临生产、运输成本增加,外需疲累的境况,导致库存也不断增多;中国处于结构调整的转换时期,以房地产为代表的旧的经济发展引擎已经渐渐退位,新的引擎仍未上位,国内内需不足,依赖传统产业生存的小微企业面临关门的困境,小微企业可把握的新的市场需求点仍不明朗。
针对小微企业的艰难处境,一方面,中国政府多次使用货币政策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降低小微企业的社会融资成本,敦促以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开拓渠道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政府多年来通过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手段对小微企业进行资金上的帮助。
文章分析,授之与鱼,不如授之与渔。由于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链条较长、速度较慢;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与它们和小微企业之间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财政政策向基层传导“关卡”过多,落实情况不佳。政府、金融机构直接给予小微企业资金,不如减少小微企业的非生产性支出,促使它们将资金和精力放在生产经营调整上,鼓励它们进行业务扩展和创新。这就不得不提到,税收政策向小微企业的倾斜。
在中国,与大中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重,对企业税负的负担能力弱。每年,除了需要缴纳的占企业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名目的税款。
中国政府将这种情况看在眼里,落实在行动上。在现行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政府再一次将自己的手从小微企业的兜里收回: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也纳入暂免征税的范围。
文章表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将摆脱作为中国两大主体税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压力”。这直接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可支配货币总量,有助于小微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福利以促进人才引进,提升了它们创获社会财富的生存竞争力。国家提出,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如此看来,国家在直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同时,更意在引导小微企业进入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并且帮助它们更新生产设施,促使它们向绿色产能靠拢。可见,这种税负的减轻不仅是小微企业可控货币上的增加,更有利于通过提高小微企业活力来进行宏观结构调整。
除此之外,从广义的税负来讲,这种税负的调整在精神上“关怀”了小微企业经营的参与者,重视了纳税者的主观感受,是社会福祉向小微企业平衡的表现。这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主在权利、地位方面得到了更多心理上的满足,有利于作为征税者的政府与它们之间达成共识。从社会角度来讲,这是通过税负调整来扩大社会福祉和团结社会共同体的手段,是中国政府开始有意识地着眼于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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