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大纲有望明年3月形成
2014-12-26 09:22:33.0 来源:法治周末 责编:江佳
- 摘要:
- 12月20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2014年年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政府、学界、产业、协会等各界心系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的人士,围绕着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疑难问题,展开了充分的研讨。
【CPP114】讯:12月20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2014年年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政府、学界、产业、协会等各界心系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的人士,围绕着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疑难问题,展开了充分的研讨。
立法“时间表”
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详细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情况。他表示,2013年10月,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工作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13年年底,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便召开了会议,确定了14个课题研究项目。而截至目前,这些课题已基本完成。
而这14个课题,包括了以下内容: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领域支付、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快递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等。
“当然,也有一些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没有纳入目前的课题研究,比如电子商务中法律责任的划分。不过,从这14个项目的研究方向,也可以大致看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框架。”施禹之说,“总体来看,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
施禹之透露,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是有一个“时间表”的:“从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至今年12月,起草组将针对这14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专题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争取在2015年3月前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0月前,完成电子商务立法草案,草案在征求各部门、地方、电商企业、协会、专家等意见后,争取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
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大量普通消费者参与其中,才能带来电子商务的繁荣,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成为了此次电商立法无法回避的重要话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需求,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需要关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法律纠纷应当如何解决。例如在处理电商网站销售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时,责任应如何分配。我认为,这时可以考虑引入互联网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薛军说,“如果电子商务网站本身不参与交易,而是作为一个中介存在,就可以免责;但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参与了商品交易过程,比如在其搜索产品的页面上进行了商品推介、排序等,其承担的责任就应该加重。”
立法“时间表”
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详细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情况。他表示,2013年10月,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工作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13年年底,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便召开了会议,确定了14个课题研究项目。而截至目前,这些课题已基本完成。
而这14个课题,包括了以下内容: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领域支付、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快递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等。
“当然,也有一些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没有纳入目前的课题研究,比如电子商务中法律责任的划分。不过,从这14个项目的研究方向,也可以大致看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框架。”施禹之说,“总体来看,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
施禹之透露,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是有一个“时间表”的:“从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至今年12月,起草组将针对这14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专题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争取在2015年3月前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0月前,完成电子商务立法草案,草案在征求各部门、地方、电商企业、协会、专家等意见后,争取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
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大量普通消费者参与其中,才能带来电子商务的繁荣,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成为了此次电商立法无法回避的重要话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需求,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需要关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法律纠纷应当如何解决。例如在处理电商网站销售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时,责任应如何分配。我认为,这时可以考虑引入互联网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薛军说,“如果电子商务网站本身不参与交易,而是作为一个中介存在,就可以免责;但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参与了商品交易过程,比如在其搜索产品的页面上进行了商品推介、排序等,其承担的责任就应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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