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新法”开启环保新纪元
2014-12-31 09:09:39.0 来源:新华日报 责编:顾颖莹
- 摘要:
- 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因为首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拘留、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主体界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而在新法修订过程中,到底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论,曾引起网上网下的高度关注与热议。
就在昨天,江苏“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维持了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相关企业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这起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由于起诉方资质问题被长期冰封,甚至连具备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因“起诉主体”资质问题全部被拒绝受理。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向记者解释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如何理解诉讼主体范围存在分歧。他认为,新《环保法》会鼓励更多的环保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诉讼中去,“据我了解,已经有环保组织有这方面的打算。”
不过,刘建功也坦言,环保法虽然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原则,也要求被告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是,造成多大损失的举证责任是需要原告承担的,而这对环保公益组织而言是个不低的门槛。“它不像一般的侵权纠纷,损失计算有长期审判实践支撑的成熟计算方法,而环境污染损失具有潜在性、长期性,涉及大量的科学问题和专业知识,部分案件损失调查和鉴定费用不菲,也提高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在审判实务中如何降低公益诉讼门槛,更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是环境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十分重要的课题。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即将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各地法院更准确把握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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