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带来了个性化制造,也带来了间接侵权问题
2018-05-24 15:52:53.0 来源:盛凡知识产权 责编:张晓丹
- 摘要:
- 3D打印技术是指经由3D打印机依据三维数字模型文件,通过分层制造、叠加成形的方式制造三维物体的数字化制造技术。
3D打印是一场颠覆性的工业技术革命,3D打印产品的个性化、复杂化、高难度的特点,与传统制造业的规模化、批量化、精细化相有机结合,更像是一场正在改写未来的实验。近年来3D打印技术引起广大民众的关注,成为许多投资者的新宠,并且在更多行业内广泛拓展,如今3D打印机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基于3D打印低成本定制化的优势,航空工业、生物医学和个人消费是最具潜力的应用领域,未来几年其应用将步入快速成长期。3D打印技术的出现,加速了个性化定制时代的到来。个人用户在3D打印时的通常步骤为如下:
假如被打印的产品受到专利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然遭受损害,但个人如果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不构成侵权,然而大规模的“自造”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有人称为合理侵犯专利权。因此,3D打印技术催生了游离于法条约束之外,却与专利法立法宗旨相悖的灰色地带。
家庭用户3D打印的关键在于3D三维数字模型的获取,因为3D三维数字模型是打印产品的必要生产要素。在网络传播非常方便的今天,3D三维数字模型的获取也非常方便,对于涉及专利产品的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该如何去评价其行为呢?
首先,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行为不属于专利的五种实施行为之一,即不属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任何一种方式,因此,提供者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直接侵权。
那么,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行为是否属于间接侵权行为呢?《侵权责任法》对间接侵权规定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者实质上实施的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而根据具体的行为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帮助型侵权和引诱型侵权,主要行为模式如下图
从上图看出,专利间接侵权以专利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客观构成要件,然而,在3D打印领域,专利权人要想对专利直接侵权进行证明,相比传统制造的相关证明将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而,以专利直接侵权的发生为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已经不能适应如今3D打印机普遍进入家庭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行为是建立在网络用户的行为是侵犯了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网络用户提供者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重点又转移到了对网络用户的行为判断上,3D三维数字模型存在的网络用户包括3D三维数字模型提供者和3D三维数字模型下载者两种类别,对于3D三维数字模型提供者的行为在此不再赘述,对于3D三维数字模型下载者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呢?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难判断,如果3D三维数字模型下载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下载,并打印出专利产品,则为侵权行为;如果3D三维数字模型下载者仅仅出于个人兴趣爱好进行下载,并打印出专利产品,则不构成侵权。
因此,对于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重点在于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现行的相关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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