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5-17 00:00:00.0 来源:???? 责编:???????
判决 司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邹文才系涉案美术作品《喜事》的著作权人。被告某公司为商业性目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喜事》作品印制包装袋,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公司停止制作、销售《喜事》包装袋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邹文才6000元;判决某超市立即停止使用包装袋的销售。
一起获奖农民画被侵权的案件尘埃落定。《喜事》美术作品著作权人邹文才的权利及时有效地得到了司法保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美术作品《喜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即《喜事》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邹文才主张《喜事》是非职务作品。邹文才是一个农民画爱好者,不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的法律关系,不是为了完成被告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不是某公司的职务作品。
某超市在其经销某公司商品的过程中,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而故意销售该包装袋,故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而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