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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胜诉新包装专利权之争

2007-12-31 0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法院判决:侵权不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巩的专利为形状与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图案,巩的专利有十二生肖图案,因图案与形状共同构成本专利外观设计要素,且该设计为酒包装盒,视觉效果简单明了,两要素均应作为对比中予以考虑的重点,因此上述区别足以造成两种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显著不同,二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任虹认为,专利权人首先应清楚自己的保护范围。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形状和图案结合构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任虹指出,“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图案和形状两要素构成”,在五粮液产品与其专利权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作对比时,一再要求忽略其专利上的十二生肖图案,说明巩文杰并不清楚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专家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基本功能是以美感吸引消费者,所以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的视觉效果。

林华指出,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步骤是:首先确定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判断依据是双方产品的功能、用途是否一致或相关,通常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分类;其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并进行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凡影响外观整体识别的颜色、图案、构造、形状等视觉要部都在对比和综合考虑范围之内。本案原告主张只对比产品形状而不对比图案,是对保护范围的不当理解。

林华强调,确定外观对比范围,首先是裁判者应该以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眼光进行对比;其次是应排除原告外观设计中属于公知公用从而的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只将原告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的部分和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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