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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每日C包装侵权败诉杭州顶津欲上诉

2008-02-15 00:00:0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编:余建良

据记者了解,1999年4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合强保健营养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00年1月19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329504.5。2000年8月30日,日日饮料公司受让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虽然顶津的产品包装与日日饮料享有专利权的“饮料瓶”有细微差异,但消费者仍易混淆。

在这一法律较量战中,顶津首先采取的措施便是就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其在台湾地区投放的广告作为证据。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为,台湾地区的电视广告不能证明该包装设计已在大陆地区公开使用。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延及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播出的电视广告内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在国内公开使用”。随后,顶津方面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终审判决,维持该决定。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指出,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中国存在四个法域,分别是大陆、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根据法律,在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需要到大陆重新申请。”

刘春泉律师指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得到北京市两级法院维持有效的前提下,要推翻一审侵权成立的判决非常困难。”不过其指出,“如果原告的外观设计确系抄袭被告在台湾地区的外观设计,也有可能涉及到侵犯被告的著作权,因此案件也不排除存在转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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