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不知情替纸浆厂排放废水构成犯罪
2009-04-13 10:48:41.0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任伟
【编者按:为挣运费,从纸厂往外拉废水并随意倾倒排放,结果污染环境涉嫌犯罪。3月13日,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批准,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夏某被逮捕】
【中华印刷包装网】2009年2月底,48岁的农民夏某在苍山县一家砖厂打工时,结识了一纸浆厂老板张某,张某让夏某为纸浆厂往外拉废水,每车50元。夏某觉得是个挣钱的好路子,遂将自家的一辆工程车改装成罐车,专门为纸浆厂往外拉废水,然后再选择废弃沟塘倒掉。
2月28日上午10时,夏某再次倒废水时,被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抓获,并被移送公安机关。后经环境部门检测化验、估算,夏某倾倒的废水中含有有毒性物质挥发酚等污染物,对其倾倒废水沟塘附近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生态环境产生严重污染,预测经济损失(对废水进行处理的费用)为49万元。
3月1日,夏某被刑事拘留,后被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夏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认为,纸厂老板张某明知厂内废水含有有毒污染物,仍雇夏某偷排放废水,也涉嫌该罪,建议公安机关抓捕张某。目前,张某尚在抓捕中。
夏某涉嫌的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未经处理的废气、废水等危险废物直接排向大气、水体,或者将未经处理的废物随意丢弃于土地、水体,或者将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减少固体废物数量和体积等,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属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本解释规定,公私财产损失,既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本案中,夏某为挣运费,从纸浆厂往外拉含有有毒性物质挥发酚等污染物的废水,违法排放在废弃沟塘,对附近的环境造成污染,虽然没有造成财物毁损和人身伤亡等结果,但经环境部门检测化验、估算,处理其倾倒的废水需要投入49万元经费,根据司法解释,属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已经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警醒大家,违法排放有毒废水可能会涉嫌犯罪,广大厂矿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绷紧环保这根弦,加大对一些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物的处理,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后再排放处置,切莫贪顾眼前利益而污染环境,祸及自己,也祸及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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