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标注实行新规定
2008-07-15 00:00:00.0 来源:中国农资网 责编:覃丽妮
农药标签是农药生产企业对农药产品特性和特征的说明,也是企业向社会做出的明示和承诺,是农民了解农药产品信息,选购农药产品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完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签内容,保护企业和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制定颁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到2008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为了帮助基层经销商正确指导农民购买农药,帮助农民按自己所需选购合适的农药产品,特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该办法主要内容予以归纳、整理和解读。
1.农药标签标注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不能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能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标签和说明书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每个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由农业部在该农药登记时进行审查核准后公布。
2.农药标签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1)农药名称。一是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从2008年1月8日起,农业部不再批准农药商品名称,到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二是农药名称在标签上标注的位置、方式及要求是:农药名称的标注应当显著、突出、醒目。横版标签,应醒目的标注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的显著位署;竖版标签,应醒目的标注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的显著位署,一般不能分行标注。三是农药名称用字要规范,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也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色形成强烈反差,便于消费者识辨。四是农药产品的商标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部位,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
(2)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如果是混配制剂,还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标注的位置、字体高度等要求不变,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同时,农业部也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做出了规范化的要求: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和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3)农药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重量、毒性及标识等。农药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方面。农药产品的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需要注意看清的是,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应以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为准,目前许多农药产品都存在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现象。农药剂量的标注,无论是对用于大田作物,还是用于树木等作物,都应有以括号的形式注明的稀释倍数。重量是指除去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重量,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农药产品的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不同的黑色标识符号和红色文字标注。
(4)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应当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生产企业的名称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生产企业地址是指生产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标注的名称和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地址相一致,且要具体、明确、易查询。进口农药产品应当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正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在标签上都按规定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或者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或保质期、失效期等。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标签应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外,还要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等。进口农药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另外,还要注意标签上标注的: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等内容。对因产品包装物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全部内容的农药产品(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应附相应的说明书。但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要标注“详见说明书”。
为了帮助基层经销商正确指导农民购买农药,帮助农民按自己所需选购合适的农药产品,特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该办法主要内容予以归纳、整理和解读。
1.农药标签标注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不能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能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标签和说明书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每个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由农业部在该农药登记时进行审查核准后公布。
2.农药标签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1)农药名称。一是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从2008年1月8日起,农业部不再批准农药商品名称,到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二是农药名称在标签上标注的位置、方式及要求是:农药名称的标注应当显著、突出、醒目。横版标签,应醒目的标注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的显著位署;竖版标签,应醒目的标注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的显著位署,一般不能分行标注。三是农药名称用字要规范,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也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色形成强烈反差,便于消费者识辨。四是农药产品的商标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部位,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
(2)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如果是混配制剂,还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标注的位置、字体高度等要求不变,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同时,农业部也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做出了规范化的要求: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和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3)农药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重量、毒性及标识等。农药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方面。农药产品的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需要注意看清的是,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应以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为准,目前许多农药产品都存在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现象。农药剂量的标注,无论是对用于大田作物,还是用于树木等作物,都应有以括号的形式注明的稀释倍数。重量是指除去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重量,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农药产品的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不同的黑色标识符号和红色文字标注。
(4)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应当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生产企业的名称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生产企业地址是指生产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标注的名称和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地址相一致,且要具体、明确、易查询。进口农药产品应当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正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在标签上都按规定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或者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或保质期、失效期等。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标签应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外,还要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等。进口农药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另外,还要注意标签上标注的: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等内容。对因产品包装物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全部内容的农药产品(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应附相应的说明书。但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要标注“详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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