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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女工工伤除名三载 终获迟到正义

2005-09-06 00:00:00.0 来源:工人日报 责编:微琪

今年53岁的郑素芳是浙江宁波市镇海印刷二厂印刷女工,2000年6月19日,她在工作中不慎左手被印刷机压伤,在治疗期间被厂方除名,此后,便进入了艰难而漫长的维权过程。日前,这一工伤侵权案件经省检察院抗诉后,在当地工会组织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厂方收回除名决定,支付郑素芳工伤保险待遇等2万元。 

    工伤治疗期间被除名

  2000年6月19日,48岁的宁波市镇海印刷二厂(以下简称印刷二厂)女工郑素芳在工作中不慎左手被印刷机压伤,几经转院治疗共支出治疗费用10675.20元。印刷二厂以2001年2月以后郑素芳未提供过病假单为由,于2001年11月9日、11月21日、11月23日向郑素芳发出上班通知,但郑素芳认为并未送达过。2001年12月26日,印刷二厂以郑素芳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了除名决定,并将除名处理书邮寄给郑素芳。郑素芳在病休期间每月由医院开出诊断证明书,建议全休,至2002年1月建议做轻便工作。

    两审判决失公正

  2002年2月,郑素芳向镇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企业对其的除名处理决定,补发工伤期间工资和奖金。同年8月6日,镇海区劳动保险处、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时作出鉴定结论,郑素芳为六级伤残。8月14日,镇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维持印刷二厂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印刷二厂支付郑素芳工伤津贴4180元,伙食补助费888元。

  仲裁裁决书中说,印刷二厂三次发出限期上班通知书,镇海邮电局查询邮件答复单证明三次挂号信件郑素芳均收到。但郑素芳对单位要她限期上班的通知置之不理,严重违反厂纪厂规,接连旷工行为事实存在。

  败诉了的郑素芳不服这一裁决,随即向镇海区法院起诉。

  同年10月28日,法院审理判决,印刷二厂应照发郑素芳医疗期间工资,并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结算郑素芳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以及相关补贴费,驳回郑素芳要求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同时认为,郑素芳连续旷工事实存在,印刷二厂作出除名处理,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维持印刷二厂对郑素芳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

  郑素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5月26日,宁波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工终获迟到正义

  郑素芳的法律维权行动并不是孤军奋战,而是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当地工会组织的声援和支持。

  2002年5月19日,当地媒体将印刷二厂开除工伤女工之事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考虑到郑素芳作为伤残职工,生活比较困难,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免费为郑素芳诉讼代理。宁波市总工会亦派出一位工会法律工作者,支持郑素芳向法院申诉。

  宁波市总工会法工部有关人员在仲裁裁决后向媒体表示,从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看,郑素芳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首先,郑素芳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侵害,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企业对郑素芳的旷工除名处理程序违法;再次,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说郑素芳旷工未尊重客观事实。

  终审判决生效后,郑素芳不服,工会组织积极支持其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过法理辨析和事实确认,检察机关认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该期限应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出开除、解雇、辞退处理。在法医鉴定结果尚未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时,郑素芳就治的医院并未明确提出工伤医疗期的意见,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也并未确定郑素芳工伤医疗期的具体期限,因此,两审法院认定郑素芳治疗已经终结是缺乏依据的,旷工之说也就无从谈起,因而,印刷厂的除名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印刷二厂已构成克扣郑素芳工资的事实,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而郑素芳享受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应以事发时宁波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99年为标准,而法院判决却以宁波市最低工资(440元/月)为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省检察院以(2004)浙检民行抗字第99号抗诉书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于2004年12月24日将本案交由宁波市中院再审。

  近日,在宁波市中院主持下,经宁波市总工会和镇海区政府等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印刷二厂同意收回对郑素芳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支付郑素芳工伤保险待遇等差额部分计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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