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将出台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2008-12-10 00:00:00.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编:覃丽妮
随着欧盟即将对欧盟的化学物质及制剂贸易商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法规》(简称REACH法规),有关化学品分类及标签方法的法规将会出台。新法规将与联合国的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一致。欧委会已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并已纳入了联合国认可的分类准则及标签规则。
目前,所有化学物质供应商必须按照《危险物质指引》(67/548/EEC)将物质分类并加贴标签,方可于市场销售,而原来的“新物质”通报系统已被REACH法规取代。REACH法规以现行法规为基础制订,但并无对分类和标签的准则或责任作出规定,只引用《危险物质指引》及《危险制剂指引》(1999/45/EC)的相关规定。
标签方面,贸易商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议案的适用范围尽量贴近现行欧盟制度,并与新REACH法规相辅相成,将取代该法规的“分类及标签目录”,但会作出若干技术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制度下的分类物质数目将与目前相似。
法规议案设有过渡期,期间议案及现行法规均适用。根据规定,议案生效后,物质重新分类的限期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剂为2015年5月31日。现时有关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指令将于2015年6月1日撤销。过渡期间,企业可采用现行法规或法规议案载述的分类及标签制度。
按照欧盟化学品分类及标签法案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欧盟最新动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法案。
目前,所有化学物质供应商必须按照《危险物质指引》(67/548/EEC)将物质分类并加贴标签,方可于市场销售,而原来的“新物质”通报系统已被REACH法规取代。REACH法规以现行法规为基础制订,但并无对分类和标签的准则或责任作出规定,只引用《危险物质指引》及《危险制剂指引》(1999/45/EC)的相关规定。
标签方面,贸易商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议案的适用范围尽量贴近现行欧盟制度,并与新REACH法规相辅相成,将取代该法规的“分类及标签目录”,但会作出若干技术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制度下的分类物质数目将与目前相似。
法规议案设有过渡期,期间议案及现行法规均适用。根据规定,议案生效后,物质重新分类的限期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剂为2015年5月31日。现时有关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指令将于2015年6月1日撤销。过渡期间,企业可采用现行法规或法规议案载述的分类及标签制度。
按照欧盟化学品分类及标签法案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欧盟最新动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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