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农夫"名称包装似曾相识 "农夫山泉"诉其侵权
2009-02-05 00:00:00.0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覃丽妮
因不满“香山农夫”桶装水的名称、包装相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北京领先饮食品工业公司、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同心同创商贸中心等四家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生产饮用水为主的现代化企业。早在1999年就取得“农夫”、“农夫山泉”和“NONGFUSHANQUAN”的商标专用权。其生产的“农夫山泉”饮用水产销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多次受到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表彰,“农夫山泉”商标也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下半年,农夫山泉公司发现北京市场上出现了标称为“香山农夫”的桶装水,为北京领先饮食品工业公司生产、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经销。同时还发现,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水网”上及北京同心同创商贸中心以香山农夫山泉的名义销售上述桶装水。
另外,“农夫山泉”瓶贴的装潢为通篇红色底色、中间配以山水图案,与其他拼音、图案排列组合融为一体,经过长期使用,该包装、装潢已经与“农夫山泉”饮用水这一知名商品形成紧密联系,该包装、装潢已成为饮用水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将“香山农夫”桶装水与“农夫山泉”瓶装水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从整体感官和局部重点来看,两者在视觉上存在明显相似,加之农夫山泉瓶装水的高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在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桶装水和瓶装水的生产者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农夫山泉公司认为,上述四家公司在该桶装水上公然使用其享有专用权的“农夫”和“NONGFUSHANQUAN”两个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不再使用与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瓶装水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生产饮用水为主的现代化企业。早在1999年就取得“农夫”、“农夫山泉”和“NONGFUSHANQUAN”的商标专用权。其生产的“农夫山泉”饮用水产销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多次受到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表彰,“农夫山泉”商标也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下半年,农夫山泉公司发现北京市场上出现了标称为“香山农夫”的桶装水,为北京领先饮食品工业公司生产、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经销。同时还发现,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水网”上及北京同心同创商贸中心以香山农夫山泉的名义销售上述桶装水。
另外,“农夫山泉”瓶贴的装潢为通篇红色底色、中间配以山水图案,与其他拼音、图案排列组合融为一体,经过长期使用,该包装、装潢已经与“农夫山泉”饮用水这一知名商品形成紧密联系,该包装、装潢已成为饮用水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将“香山农夫”桶装水与“农夫山泉”瓶装水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从整体感官和局部重点来看,两者在视觉上存在明显相似,加之农夫山泉瓶装水的高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在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桶装水和瓶装水的生产者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农夫山泉公司认为,上述四家公司在该桶装水上公然使用其享有专用权的“农夫”和“NONGFUSHANQUAN”两个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不再使用与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瓶装水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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