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09-02-10 00:00:00.0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责编:覃丽妮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核验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印刷企业核验表》,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核验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将核验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工商年度核验工作顺利完成。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总结报告和《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同时将被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09年4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和《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五)各省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要包括:⒈核验工作的过程;⒉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⒊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⒋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⒌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六)2009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省份,也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核验的实施细则。要求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详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核验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对创新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核验工作、不认真撰写工作总结、不认真填写《核验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在开展2009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毛士彤、路洲
联系电话:83138697、83138696
新闻出版总署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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