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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精标签标识规范有待建立

2009-02-19 00:00:00.0 来源:中香网 责编:石渺薇

        目前,从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强制性标注的内容要求来看,每一种产品必须将食品名称、配料表、产品类型、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点内容标注于产品标签上,以告知消费者各项产品要素,而食用香精标签标识却处在一个没有标准规范的尴尬境遇中。虽然卫生部曾出台《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这个在食品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产品。但是,此《办法》仅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做了明确规范,却忽视了食用香精。由于这类产品在生产工艺上完全不同于简单工艺制作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有时需要通过复杂化学反应来完成生产。因此,《办法》的规定出现了对食用香精“鞭长莫及”的现象。所以,在这个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时刻,建立食用香精标签标识规范将有效解决食用香精标签无标可依、无人可管的问题,填补国内预包装食用香精标签法律规范的空白点,帮助企业规范生产销售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香精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生产原料和制假售假行为的发生,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食用香精现有标签标识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一是产品名称标识不一。在香精生产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在产品名称标注时,存在将产品的中文名称用英文或数字号码代替的现象,以达到其所谓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二是产品配料表缺失。产品配料表缺失在香精产品中是一个最为普遍的现象。长期以来,香精行业中都有一个共识,即香精是由大量的香料复合而成的,由于其配方的知识产权问题和配方的复杂性而无法在标签上一一标识。在这样的认识下,产品配料表的缺失在香精生产企业中便成为“理所当然”。 
        三是无警示用语。香精是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它是几种、十几种甚至几十种食用香料混合而成的产品,通常不直接用于食用,也不能直接作为厨房烹调的原料或餐桌佐餐的调料。因此,其应在产品标签上以“不可直接食用”等警示语的字样加以提醒客户。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对于这种直接消费会对消费者产生潜在危害的产品,却无一家生产加工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使其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国际上管理食用香精的组织有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及食品香料工业国际组织(IOFI)等,世界各国也都在接受国际组织管理的基础上建有各自的香精管理部门。但是,对于香精的管理仅控制其原料及生产方法,而对于成品的标签均无法律法规规范。 
        食用香精无处不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防止食用香精的不规范的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应以我国食品安全为目标,尽快建立出台食用香精标签标识规范,为食用香精企业的健康发展、执法部门的合法合理监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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