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鄂京三起印制非法出版物案宣判
2009-06-05 11:41:14.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编:覃丽妮
- 摘要:
- 哈尔滨“5·24”特大制售非法出版物案、湖北咸宁“4·01”印制非法出版物案和北京“5·04”非法出版案日前分别在哈尔滨市、湖北咸宁市、北京市进行了司法宣判。
【编者按:哈尔滨“5·24”特大制售非法出版物案、湖北咸宁“4·01”印制非法出版物案和北京“5·04”非法出版案日前分别在哈尔滨市、湖北咸宁市、北京市进行了司法宣判。】
【我要印】记者6月4日从全国“扫黄打非”办获悉,哈尔滨“5·24”特大制售非法出版物案、湖北咸宁“4·01”印制非法出版物案和北京“5·04”非法出版案日前分别在哈尔滨市、湖北咸宁市、北京市进行了司法宣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5·24”特大制售非法出版物案10名案犯分别判处18年至1年有期徒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4·01”印制非法出版物案2名案犯分别判处6年至3年有期徒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已吊销涉案的咸宁市笔架山印刷厂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5·04”非法出版案2名案犯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据全国“扫黄打非”办有关负责人介绍,“5·24”特大制售非法出版物案是在黑龙江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直接指挥下破获的一起非法出版物大案。该案犯罪团伙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地利用隐藏在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内的黑印刷厂,专门从事非法出版物和淫秽色情出版物印刷,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已印制非法出版物3万余册、淫秽色情出版物30余万册。“4·01”和“5·04”印制非法出版物案则是正规印刷厂承印非法出版物的典型案例。这两个案子涉及非法出版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充分反映了当前应加大对正规印刷厂监管力度的重要性、迫切性。
2008年2月15日,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办在哈尔滨市区检查出版物市场时,当场查获非法出版物20余册。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办迅速协调省公安厅、哈尔滨市“扫黄打非”办和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该案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督办,哈尔滨市公安局管辖并指令刑侦支队组成专案组予以侦破。5月24日,专案组根据线索在火车站货运站将涉案的杨某和王某抓获,从杨某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乱伦》等6种淫秽书刊240余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或毁灭犯罪证据,专案组立即赶赴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薛家屯的黑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收缴非法出版物10余种100余册、淫秽色情书刊2000余册、未封装半成品淫秽书刊2000余册、未装订散页4万余页、PS版320张,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13台印刷机、装订机等各类机器设备,抓获印刷工人申某、邵某等人,并以此为线索抓获主要涉案嫌疑人杨某及团伙成员王某、马某等3人。经查,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杨某将非法出版物的激光印刷版及纸张提供给由王某、石某等人开办的黑印刷厂,在马某的指导下,由申某、邵某等工人制成非法出版物和淫秽色情出版物。这些非法出版物由杨某及其妻姐王某等人分发至沈阳、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以及河北等地销售,非法获利。2009年2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万元。王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8名案犯分别判处6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2万至5000元不等罚金。
2008年4月1日,湖北省“扫黄打非”办接到举报,反映咸宁市一家印刷厂正在印刷非法出版物并即将发往上海。4月2日,湖北省“扫黄打非”办派人赶往咸宁现场督办,协调咸宁市公安、新闻出版、“扫黄打非”等执法部门对涉案的笔架山印务公司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非法出版物尚未印完、装订的散页,以及PS版、硫酸纸等,随后抓获笔架山印务公司老板孙某。据该公司有关人员交待,3月1日,该厂受书商委托印制非法出版物,其中已印制的非法出版物2700套、5400册,已于3月8日经武汉送往上海并被上海市宝山区文化执法大队查扣。5月31日,咸宁市公安部门在山东将委印书商尹某抓捕归案。6月11日,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协调下,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将涉案人员张某抓获并移送咸宁市公安局刑拘。2008年11月7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不法书商尹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咸宁市笔架山印刷厂厂长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咸宁市笔架山印刷厂罚金1万元。此案的侦破与宣判是全国“扫黄打非”办跨省、跨部门协调办案的又一成功案例。
2008年5月4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文委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正豪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印刷非法出版物和淫秽出版物。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报告后迅速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会同大兴区文委执法队、大兴区公安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印刷非法出版物1万册、淫秽出版物《风流柜师》等1.4万余册。5月16日,北京正豪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负责人杨某投案自首,7月31日,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被抓获。2009年1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北京正豪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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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5日,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办在哈尔滨市区检查出版物市场时,当场查获非法出版物20余册。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办迅速协调省公安厅、哈尔滨市“扫黄打非”办和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该案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督办,哈尔滨市公安局管辖并指令刑侦支队组成专案组予以侦破。5月24日,专案组根据线索在火车站货运站将涉案的杨某和王某抓获,从杨某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乱伦》等6种淫秽书刊240余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或毁灭犯罪证据,专案组立即赶赴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薛家屯的黑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收缴非法出版物10余种100余册、淫秽色情书刊2000余册、未封装半成品淫秽书刊2000余册、未装订散页4万余页、PS版320张,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13台印刷机、装订机等各类机器设备,抓获印刷工人申某、邵某等人,并以此为线索抓获主要涉案嫌疑人杨某及团伙成员王某、马某等3人。经查,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杨某将非法出版物的激光印刷版及纸张提供给由王某、石某等人开办的黑印刷厂,在马某的指导下,由申某、邵某等工人制成非法出版物和淫秽色情出版物。这些非法出版物由杨某及其妻姐王某等人分发至沈阳、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以及河北等地销售,非法获利。2009年2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万元。王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8名案犯分别判处6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2万至5000元不等罚金。
2008年4月1日,湖北省“扫黄打非”办接到举报,反映咸宁市一家印刷厂正在印刷非法出版物并即将发往上海。4月2日,湖北省“扫黄打非”办派人赶往咸宁现场督办,协调咸宁市公安、新闻出版、“扫黄打非”等执法部门对涉案的笔架山印务公司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非法出版物尚未印完、装订的散页,以及PS版、硫酸纸等,随后抓获笔架山印务公司老板孙某。据该公司有关人员交待,3月1日,该厂受书商委托印制非法出版物,其中已印制的非法出版物2700套、5400册,已于3月8日经武汉送往上海并被上海市宝山区文化执法大队查扣。5月31日,咸宁市公安部门在山东将委印书商尹某抓捕归案。6月11日,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协调下,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将涉案人员张某抓获并移送咸宁市公安局刑拘。2008年11月7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不法书商尹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咸宁市笔架山印刷厂厂长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咸宁市笔架山印刷厂罚金1万元。此案的侦破与宣判是全国“扫黄打非”办跨省、跨部门协调办案的又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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