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包装该如何发展
2009-07-23 10:34:57.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杜悦英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看似不起眼的包装,也有环保的大学问。日前,在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和搜狐绿色频道联袂举办的“拒绝为过度包装买单”的论坛上,与会官员、企业和学者对过度包装话题做了深入探讨。
【我要印】讯:酒类产品搭配木质包装,虽然包装材料环保,但由于材料价格昂贵,也属于资源浪费。
纸袋或纸筒代替常用的铁质茶叶筒,不但可以保证茶叶本身的品质,生产过程中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也不到铁质茶叶筒的10%。
看似不起眼的包装,也有环保的大学问。日前,在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和搜狐绿色频道联袂举办的“拒绝为过度包装买单”的论坛上,与会官员、企业和学者对过度包装话题做了深入探讨。
过度包装危害几何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在论坛发言时首先界定了“过度包装”的概念,他解释,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并且超出正常功能的包装,就属于过度包装。具体而言,过度包装是指包装材质、包装结构和包装成本的过度。在包装的功能方面,超出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和纯粹,并能体现产品标识的信息等要求的包装,应该界定为过度包装。
他认为,过度包装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多重的:第一,浪费资源;第二,给环境带来威胁,很多包装物不能降解,造成了环境污染;第三,助长产业界不当竞争的潜在风险;第四,助长了消费者追求奢华的错误消费心理;第五,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相关政策已有眉目
李明刚介绍说,在包装标准方面,今年3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即将于2010年4月施行,而此前在2005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也曾发布《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涉及到对月饼包装的强制性要求。
法规方面,李明刚透露,去年8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了《限制过度包装条例》,现在法制办正在调研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发布,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现有的比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其中没有具体的过度包装的要求。
谈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出台的目的,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标准部主任科员王乃铝介绍,这一标准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倡导节约,重视环保,避免资源的过度浪费。“标准主要是提供了技术依据,提出了指标,对企业怎么去做将有引导作用,同时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王乃铝说。
王乃铝认为,这一标准是限制食品和化妆品包装通用的标准,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特别是在三个指标上作出了强行规定:一是包装的空隙率,二是包装成本,三是包装层数。“像料酒、包金食品、化妆品、糕点这些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王乃铝说,“包装成本占整个销售价格控制在20%以内,应该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操作难题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认为,过度包装的问题由来已久,但2005年《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颁布以来,这一现象有了明显的改观,但在执行中,一些难题待解。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一项调查发现,第一,包装层数超过3层的商品比较少。第二,包装的空隙率问题较严重,空隙率超过60%的商品比较多。第三,一些包装材质多达七八种,回收利用比较麻烦。“因为不可能把所有材料在同一工艺下处理。”董金狮说。此外,关于包装的重量问题,标准和法规里也没有明确规定。
董金狮举例说,包装的价格、成本问题难以界定。比如规定月饼的是包装成本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这个出厂价格消费者并不清楚。而根据新的标准规定,除初始之外的所有包装的综合不应超过商品零售价格的20%,但正常销售价格又该界定为怎样的卖场价格?
董金狮还建议,特殊的商品进行适当的过度包装是一种需要,特种商品可以特种申请,满足商品本身或者人们对于商品的特殊要求。
中国包装总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余渡元认为,限制过度包装,一方面是技术问题,但还有制度问题和文化问题需要解决。
如何解决
对于限制过度包装,李明刚建议,应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余渡元则表示,包装的回收利用与《循环经济促进法》密切相关,《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包装和包装回收利用做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源头治理首先要包装减量,末端治理则要将回收工作做好,做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工作。余渡元提到,在末端工作中,相关的法规体系和社会化回收体系如何建设,资源化如何引导等,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消费者、社会各界来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在今后逐步完善。
余渡元还透露,《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现在审定过程中。具体说来,这一《办法》对包装物中哪些东西是要强制回收,哪些东西是限制和禁止都有要求。他介绍,纸包装、铝制品、易拉罐、玻璃瓶等将来是要强制回收。另外,有一些产品回收做得比较好的包装仍然存有问题。他举例说,聚酯瓶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化问题,瓶的主体和塑料标签是不同材料,回收过程就会有麻烦,需要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来制定一系列的标准,逐步完善。此外,余渡元强调,国家社会化回收体系的建立很重要,“这样才能够使包装物利用和资源化做得更好,保持较高的资源利用率。”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相关新闻:
纸袋或纸筒代替常用的铁质茶叶筒,不但可以保证茶叶本身的品质,生产过程中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也不到铁质茶叶筒的10%。
看似不起眼的包装,也有环保的大学问。日前,在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和搜狐绿色频道联袂举办的“拒绝为过度包装买单”的论坛上,与会官员、企业和学者对过度包装话题做了深入探讨。
过度包装危害几何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在论坛发言时首先界定了“过度包装”的概念,他解释,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并且超出正常功能的包装,就属于过度包装。具体而言,过度包装是指包装材质、包装结构和包装成本的过度。在包装的功能方面,超出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和纯粹,并能体现产品标识的信息等要求的包装,应该界定为过度包装。
他认为,过度包装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多重的:第一,浪费资源;第二,给环境带来威胁,很多包装物不能降解,造成了环境污染;第三,助长产业界不当竞争的潜在风险;第四,助长了消费者追求奢华的错误消费心理;第五,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相关政策已有眉目
李明刚介绍说,在包装标准方面,今年3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即将于2010年4月施行,而此前在2005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也曾发布《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涉及到对月饼包装的强制性要求。
法规方面,李明刚透露,去年8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了《限制过度包装条例》,现在法制办正在调研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发布,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现有的比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其中没有具体的过度包装的要求。
谈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出台的目的,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标准部主任科员王乃铝介绍,这一标准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倡导节约,重视环保,避免资源的过度浪费。“标准主要是提供了技术依据,提出了指标,对企业怎么去做将有引导作用,同时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王乃铝说。
王乃铝认为,这一标准是限制食品和化妆品包装通用的标准,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特别是在三个指标上作出了强行规定:一是包装的空隙率,二是包装成本,三是包装层数。“像料酒、包金食品、化妆品、糕点这些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王乃铝说,“包装成本占整个销售价格控制在20%以内,应该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操作难题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认为,过度包装的问题由来已久,但2005年《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颁布以来,这一现象有了明显的改观,但在执行中,一些难题待解。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一项调查发现,第一,包装层数超过3层的商品比较少。第二,包装的空隙率问题较严重,空隙率超过60%的商品比较多。第三,一些包装材质多达七八种,回收利用比较麻烦。“因为不可能把所有材料在同一工艺下处理。”董金狮说。此外,关于包装的重量问题,标准和法规里也没有明确规定。
董金狮举例说,包装的价格、成本问题难以界定。比如规定月饼的是包装成本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这个出厂价格消费者并不清楚。而根据新的标准规定,除初始之外的所有包装的综合不应超过商品零售价格的20%,但正常销售价格又该界定为怎样的卖场价格?
董金狮还建议,特殊的商品进行适当的过度包装是一种需要,特种商品可以特种申请,满足商品本身或者人们对于商品的特殊要求。
中国包装总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余渡元认为,限制过度包装,一方面是技术问题,但还有制度问题和文化问题需要解决。
如何解决
对于限制过度包装,李明刚建议,应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余渡元则表示,包装的回收利用与《循环经济促进法》密切相关,《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包装和包装回收利用做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源头治理首先要包装减量,末端治理则要将回收工作做好,做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工作。余渡元提到,在末端工作中,相关的法规体系和社会化回收体系如何建设,资源化如何引导等,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消费者、社会各界来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在今后逐步完善。
余渡元还透露,《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现在审定过程中。具体说来,这一《办法》对包装物中哪些东西是要强制回收,哪些东西是限制和禁止都有要求。他介绍,纸包装、铝制品、易拉罐、玻璃瓶等将来是要强制回收。另外,有一些产品回收做得比较好的包装仍然存有问题。他举例说,聚酯瓶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化问题,瓶的主体和塑料标签是不同材料,回收过程就会有麻烦,需要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来制定一系列的标准,逐步完善。此外,余渡元强调,国家社会化回收体系的建立很重要,“这样才能够使包装物利用和资源化做得更好,保持较高的资源利用率。”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相关新闻: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