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印制沱牌酒包装盒 两厂主各判罚金一万元
2009-07-30 14:14:1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梁淘淘 李亚男 武巧玲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两厂主在厂房内非法制造杰士邦、沱牌等注册商标标识,7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各处罚金10000元。涉案沱牌酒外包装盒10100个依法收缴,予以销毁。
【我要印】两厂主在厂房内非法制造杰士邦、沱牌等注册商标标识,7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各处罚金10000元。
黄某32岁,林某31岁,均为浙江人,2008年初在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贾砦村开设了一家印刷厂,主要工作项目是给包装盒覆膜和给商标标识烫金。
去年9月18日上午11时许,黄某、林某正在他们开办的加工厂内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时,被郑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该厂内查获杰士邦天然乳胶避孕套外包装盒1650个和沱牌酒包装盒10100个。经鉴定,查获的杰士邦天然乳胶避孕套外包装盒1650个属侵犯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标志,沱牌酒外包装盒10100个属侵犯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标志。
当天下午,郑州市新闻出版局将此案移交给派出所,现赃款赃物已追缴。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违反国家注册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林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7月9日二七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各处罚金10000元,涉案杰士邦天然乳胶避孕套外包装盒1650个及沱牌酒外包装盒10100个依法收缴,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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