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包装食品流通需备案
2009-08-03 10:11:54.0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责编:乐轩
- 摘要:
- 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不再向其购货单位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未按照本办法实施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其购货单位随货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或由其签章的复印件。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实现分级属地备案、全省联网信息共享。
【我要印】据报道:为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福建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全省各地工商部门要明确备案管理目的与对象,专人负责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的登记与授权码管理,做好备案数据的抽查审核,逐步扩大备案食品的品种范围,提高食品巡查绩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网络备案信息进行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抽查,发现电子数据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补正;发现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数据、伪造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要立即删除该批次备案记录,责令备案单位提供全部品种批次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备案材料进行查核,并依法查处。
《办法》要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接受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抽样查验报备食品与报备数据是否一致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备案信息上传至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备案信息数据库。
《办法》特别强调,乳制品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查验食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其他类别食品实行备案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往后溯及6个月,有效期满后需备案查验新增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具有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统一标识的食品,可以将备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标识图片作为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不再向其购货单位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未按照本办法实施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其购货单位随货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或由其签章的复印件。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实现分级属地备案、全省联网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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