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3)
2009-08-11 14:01: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编:何溢寰
【我要印】讯: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自身职业发展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标明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作为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场所。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当具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还应当进行综合评审或者工作业绩评定。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名次获得者,可以不经鉴定直接晋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组织考评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命题管理、试题保密、人员回避等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免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上缴财政,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不得委托培训机构代收。
第三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定或者强制销售教材等辅导材料。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下列特殊工种的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挑选:
(一)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岗位的特殊工种;
(二)食品、自来水、电、燃气等供应与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
(三)交通运输与保障、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岗位的特殊工种;
(四)公共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岗位的特殊工种;
(五)特种装备制造、操作与维修岗位的特殊工种;
(六)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相关阅读:
第二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筹备小组成立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公益创业培训班结业
第二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筹备小组成立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