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企业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2009-09-07 14:40:50.0 来源:互联网 责编:何溢寰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我要印】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了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卫生部相继颁布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职业病的突出特点是不可逆性和可预防性,这两个特性决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预防为主。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发生,且可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据统计,由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与预防职业病的资金投入之间的比例为7:4:1,即如果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在发生这些损害前对生产中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治理所需投资是4,如果企业在新建时就将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考虑,其投资仅为1。因此,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则是前期预防工作中的首要环节,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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