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2009-09-09 10:44:07.0 来源:九江新闻网 责编:何溢寰
- 摘要:
- 9月8日,记者从九江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动员大会上获悉,《九江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9月7日出台,开始在全市进行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
【我要印】讯:9月8日,记者从九江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动员大会上获悉,《九江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9月7日出台,开始在全市进行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
适用范围
根据刚出台的《规定》,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公务用字;地方报刊及其它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电影、电视及戏剧演出屏幕用字;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公共场所设施用字;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说明用字;招牌、广告等其它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网站、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汉字的用字。
书写规范
《规定》要求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需要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并做到拼写准确,书写正确,分词连写。标语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语与汉字必须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经销用字不符合本规定的招牌、广告和出版物等。
监督管理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用字的,应当责令用字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改正,并督促其改正。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用字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广告用字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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