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赢利模式,创造更多利润源
2009-09-17 10:05:05.0 来源:全球品牌网 沈志勇 责编:刘文越
二、利润来自“产品+内容”的赢利模式
中国企业习惯了以单一的产品去赚取利润的赢利模式,其实,在产品的基础之上,添加内容或者服务,就能够创造出远远高于纯粹产品带来的利润。这种赢利模式,我们把它叫做“产品+内容”的赢利模式。
“产品+内容”的赢利模式,企业获取利润的对象虽然仍然是直接客户,但是,企业的赢利点却不再仅仅是纯粹的产品本身,而是增加了从内容方面所获得的利润。这样,企业的赢利点由单一的产品赢利,变成了“产品+内容”的双重赢利,无疑,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赢利来源。
我们所熟知的苹果iPod,就是采用的“产品+内容”的赢利模式。
从前,MP3是依靠卖产品来获得利润的。单从产品本身来看,苹果的iPod与其他MP3相比,除了外型更时尚、品牌更响之外,它们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iPod从2001年11月诞生以来,成为历史上售出最快的音乐播放器,无疑创造了进入21世纪后第一个商业神话。
iPod凭什么能取得如此辉煌的销售业绩呢?其关键在于:将设备和服务(iTune)联系在一起。消费者买这个设备更多的是要用上面的服务。iPod是第一个把线上音乐与MP3随身听捆绑销售的产品。
iPod从诞生之初,就有一个观念,音乐与设备本身一样重要。为此,iPod将线上音乐与MP3捆绑在一起,组成“iPod+iTunes”的赢利模式。
从iPod产品上的赢利:以iPod第五代产品为例,该机每台299美元,在这299美元零售价当中,有163美元属于美国的企业和劳工,这其中有80美元被苹果拿走,另外75美元属于销售和物流成本,剩下的8美元要给不同的零部件制造商。从2001年到2007年4月,在五年时间里,iPod销量已突破一亿台,为苹果创造利润达到80亿美元。
从iTunes音乐商店上的赢利:苹果将iPod设备与iTunes在线音乐商店捆绑在一起,开创了音乐市场的新模式,这种模式把iPod用户锁定在iTunes音乐商店。iPod不支持从其他在线音乐商店购买的歌曲,如Napster等使用的是与苹果不同的格式、不同的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因此用户无法在苹果的iPod上播放。同时,苹果使用的是AAC格式和拒绝许可的FairPlay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在“iPod+iTunesi”模式之下,iTunse每销售一首歌收费99美分,苹果大概能拿到10美分,其他的65美分付给唱片公司作为版权费用,剩下的25美分作为支付信用卡和其他配送费用。
截止2007年4月,iTunes在线音乐商店已经销售出超过25亿首歌曲、5千万部电视节目和130多万部电影,成为了全球最受欢迎的网上音乐、电视和电影商店。苹果公司仅仅是在所售出的25亿首歌曲中所赚取的利润,就达到了2.5亿美元。
这就是iPod的双重赢利模式,以iTunes的内容服务拉动iPod产品市场的发展,而反过来iPod产品市场的发展又推动iTunes服务被用户所接受,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而苹果公司,则从硬件和内容两条战线上都带来滚滚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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