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动了谁的奶酪?中国数字版权界敲响警钟
2009-11-04 09:20:26.0 来源:新华网传媒 责编:乐轩
- 摘要:
- 之前出现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应对了一些相关的授权问题,积累了一些经验。文字作品方面,目前,文著协的运作尚在起步阶段。依照其相关规定,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以及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工作。
【CPP114】讯:科技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新鲜问题。数字版权问题即是其中之一。
◎新闻事件
连日来,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事件引发各方关注。媒体普遍称此为谷歌“侵权门”事件。
其实,谷歌“侵权门”事件源于谷歌打造的全球最大在线图书馆计划。在过去5年中,谷歌已经将全球存有著作权的上千万册图书收入它的数字图书馆,且没有通报给著作权人。最近这项计划又瞄准了中国作家。
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不完全统计,仅几天内,就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10月16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出《就谷歌侵权致著作权人》,呼吁“中国权利人应该有组织地与谷歌交涉,维护中国权利人的正当权利”。随后,谷歌在拿出的一份和解条款中,称每部被收录的作品均可获得“至少60美元”的赔偿金,同时可以获得图书在线阅读收入的63%,这更引起了中国作家的广泛不满。
实际上,谷歌数字图书馆从2004年启动至今,就一直遭受非议,欧盟、德国、法国都曾先后明确表示质疑或抗议,美国版权署也认为这项图书馆计划与法律相悖。但是谷歌却在质疑声中不断地做大。在今年10月初,谷歌提出了和解条款,表示愿意按照与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者协会达成的赔偿协议,付给作家每部作品至少60美元的赔偿,及以后在线阅读收入的63%。根据美国版权法,中国著作权人也会包含在和解协议范围内。2009年11月6日,美国法院将对和解协议召开听证会,和解协议一旦获得批准,将产生效力。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许可与法律部副主任贾继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连日来委托文著协代理相关维权活动的中国作家数量猛增,已有近百位中国作者包括知名作家迟子建、毕淑敏、张洁,丰子恺的女儿丰一吟、冰心的女婿陈恕等都授权文著协解决此事。
贾继峰告诉记者,目前和解协议引发争议一事的最新进展是,针对国内各界称谷歌和解是“霸王条款”的评论,文著协已草拟一份交涉信,表示对此事目前进程的不满态度,并希望再与谷歌进行协商,推迟11月在美国的听证会。
“这封交涉信里不涉及我们可以接受的和解条款具体是什么,主要是表明我们的一个基本态度。由于具体意见还需要不断修改使其更加成熟,此后还希望再与谷歌进行协商,目前我们只是把信件转交给了谷歌亚太区的代理律师,现在还不便向媒体公开信件的具体内容。我们随时会通过媒体向关心此事的读者公布具体进展。”
谷歌此前曾表示,他们扫描作家书籍是为了“焕发那些已经难以发现的旧版、脱版书籍的生命”,“保证作者和出版商能够从他们创造性的努力中获益”,还曾称“用户对于没有版权的书只能浏览摘要,美国明确规定在显示摘要时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但文著协表示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托词,因为这些说法回避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作家的作品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已讨论多年。从1999年的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建立面临的版权授权困惑到博库、超星、书生、万方等商业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争议以及最近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及全球图书扫描的版权纠纷,数字图书馆不论是公益的还是商业的均在此起彼伏的法律诉讼中“蓬勃”地生存着。
不同于传统版权争议,数字版权纠纷近几年如同数字内容服务一样呈现“海量”的趋势,法院案件高筑,作者集体诉讼,律师推波助澜,但似乎没见到什么有效的结果,反倒是更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推出,更多的人依赖互联网的信息服务,著作权法似乎更被忽视,法律应对显得疲惫不堪。
◎记者专访
版权已成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
———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张平谈谷歌“侵权门”
谷歌“侵权门”事件,再次为中国的数字版权界敲响了警钟。解决这一事件的途径无外乎诉讼与和解两种方式,那么,哪一种方式效果更好?如何防止类似事件重复上演?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哪儿?如何让这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记者带着诸多问题采访了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平。
记者:谷歌如今面对的这种数字版权纠纷在我国先前有没有出现过?
张平:谷歌今天面对的著作权纠纷在我国早就讨论和发生过,只是谷歌选择了一个对自身发展特别有利的妥协解决方案。在谷歌当年声称构建数字图书馆时已经预见到版权授权问题,但是开放、交互、共享是互联网的生命所在也是必然之至,谷歌在全球领先占有着最大的著作权资源,由于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和控制力,这些资源将会生出无限商机。谷歌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记者:有人认为,谷歌在和解协议中提出的解决方式是一种“霸王条款”?
张平:目前来看,谷歌的和解报酬有些不合理,不论作品大小和社会价值,都统一支付60美元。有些权利人认为这个和解条件不能接受,能否讨价还价一下,但是谷歌足够强势,和解条件全球统一,是否有私下交易可能,就看权利人掌握的谈判筹码有多少。对于有些作者,眼前的经济利益也不一定太在意,互联网的“注意力经济”收益不在当下。所以,那些现在还不是大牌的作家,那些不以稿费为目的的学者,可能更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出现在谷歌的数字图书馆中,以最大可能传播自己的思想。基于这一目的的作者可能认为目前谷歌的和解条件无论怎样都无所谓。
记者:依此种状况下去,纠纷双方可能出现和解的状况吗?
张平:从权利人角度看,在尊重人身权的前提下,广泛传播和追求经济利益是版权保护的目的,版权贸易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如果能够获得期望的经济回报,权利人是愿意和谷歌谈和解的。
记者:如果和解不成,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更多赔偿呢?
张平:目前来看还不能肯定。诉讼是要支付高额诉讼费用的,除律师费、公证费外,在境外打官司还有许多不可预见的费用以及时间成本和情感成本等,诉讼是下下策,迫不得已。而如果能够在国内起诉则另当别论,如果我们现在能证明,在中国的服务器上,能够看到谷歌的这种侵权行为的话,那么你做好公证,你当然就可以在中国起诉它,在自己家门口和谷歌打持久战,相信谷歌会考虑将诉讼费的一部分拿出来分享给作者以求息事宁人。在国内诉讼取证是关键。
站在权利人的角度上,我个人认为,和解的意义大于诉讼。因为在谷歌平台上运行,作品被传播的速度和覆盖的面将会更大化,如果能在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得到保护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对双方都将有利。然而从学者角度,我又反对与谷歌和解,因为从产业发展角度看,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庞大势力一旦形成,将对我国的数字图书馆产业产生强大的阻力,甚至形成文化霸权。
记者:我国的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现状如何?
张平:中国其实在数字图书馆建设方面,已经先行一步了。1999年时我国就开始有各种各样的商业数字图书馆,还有一些公益的数字图书馆。但是都没有发展起来,原因是都没有解决好版权授权。
业内当时也已经预见到,数字图书馆将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一次我作为法学界代表在数字图书馆工程论证会上曾指出,未来有可能出现版权问题,但在当时并未获得重视。直到后来有关数字图书馆的诉讼不断出现,人们才发现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问题。国内的数字图书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果严格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交易模式,高昂的交易成本将阻碍大量交易的进行;但如果不按传统模式,就有可能遭遇侵权诉讼官司,面临巨额赔偿。
记者:谷歌侵权案的出现是否有助于中国数字版权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
张平:谷歌数字图书馆产生的版权问题是在我们预料之中的。今天来看我们还有被动发声的机会,但如果我们继续不去发展这个产业,迟早有一天会有更多类似谷歌这样强大的国外企业来占领整个市场,到那时,我们只有俯首听命的份了。
记者:我们知道,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数字版权保护的有效模式,您能给我们提供几种有效可行的改革模式吗?
张平:较为常用的几种模式,比如数字作品的传播经营者自行与著作权人签约,这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基本的自愿许可方式,在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有时候也富有成效,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在其版权声明中指出“不希望您的作品以数字图书馆的方式为读者使用,请速通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从各大图书馆撤除您的作品,同时根据此前的作品使用情况向您合理付酬,也欢迎读者提供著作者线索”。
还有一种叫默认许可或推定许可,是指即便版权人未明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版权人的行为足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表示反对。例如在BBS上或者博客上发表文章,可以推定作者愿意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其作品。
另外像通过出版商、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的方式都是可取的。
记者:这次文著协代广大的著作权人“声讨”谷歌就属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力的一个例子吧?
张平:对。可以说,版权集体管理是目前法律架构下解决大量权利许可比较可行的办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目前中国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
之前出现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应对了一些相关的授权问题,积累了一些经验。文字作品方面,目前,文著协的运作尚在起步阶段。依照其相关规定,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以及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工作。
我个人认为,如果作者愿意将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那么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将会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妥善解决数字版权的授权问题已经显得很重要了,因为它关系到文化创意产业和互联网服务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只能通过各种方式来简化授权程序和降低授权成本,寻求合理的使用费标准,在这点上版权人和使用者,传统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利益是一致的,版权保护的宗旨还是要社会各方的和谐共进。同时我们也应当推动版权授权制度的各种有益尝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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