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集体管理谋破困局
2009-12-11 09:03:19.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责编:王琦
- 摘要:
- 北京大学国家数字出版研究基地主任张平认为,互联网高效、便利、交互、自由共享的精神与传统版权保护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而在自律守法和获取信息之间的道德平衡中,显然前者难度更大,于是网络上出现大量的“违法者”,后续创作与信息传播的法律风险增加;著作权人按照现有保护规则主张权利,但维权成本过高,期望得到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最终权利形同虚设,法律失灵。
【CPP114】讯:12月2日~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了数字环境下版权和相关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数字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集体管理可能
是解决网络环境下版权问题的关键。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以及版权法律专家也在研讨会上就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问题和解决之道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学者:传统授权模式遭遇网络挑战
北京大学国家数字出版研究基地主任张平认为,互联网高效、便利、交互、自由共享的精神与传统版权保护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而在自律守法和获取信息之间的道德平衡中,显然前者难度更大,于是网络上出现大量的“违法者”,后续创作与信息传播的法律风险增加;著作权人按照现有保护规则主张权利,但维权成本过高,期望得到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最终权利形同虚设,法律失灵。“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而不仅仅发生在中国。”张平表示,在美国P2P网络上,80%以上内容都未获得授权,而最近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风波再次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张平认为,传统的逐一授权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受到了挑战。面对海量作品,要实现每一部作品事先获得授权再在网络上传播几乎无望。就我国现状而言,在立法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有了避风港原则,但这依然不能跟上技术的发展,ISP的内涵与外延依然模糊。在司法方面,关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法律对商业化使用新技术更为严格,而非商业化使用则缺少规范;公众目前的心态是,方便使用至上,私人目的要得到最大满足;而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目前管理授权渠道还不畅通、能力有限。
音集协:维权遭遇赔偿瓶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在会上介绍,该协会正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卡拉OK厅版权许可收费工作。2008年已收取2000多万元,2009年上半年收取了6000万元,协会将于近期召开会员大会确定分配方案。2008年,该协会在北京提起100项针对卡拉OK歌厅的诉讼,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赔偿尺度不一,赔偿金额总体偏低,有的法院令非法使用者一首歌曲仅赔偿权利人20元,根本达不到惩戒侵权盗版非法经营行为的作用。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困惑是:数字环境下如何界定侵权载体数量。
马继超表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唱片公司没有从广播和表演使用中获得二次使用报酬权,因此严重弱化了对唱片公司权利的保护。全国有500多家电台、电视台都在免费使用录音制品,还有数以万计的播放背景音乐的场所。因此,音集协在成立后通过各种方式推动修法,争取唱片公司的权益。此外,他认为,目前我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定性不明确,作为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没有与普通的社会团体进行区别;其成立必须经过双重审批,耗时太长:音集协从版权局批准到完成民政部登记,前后用了3年的时间。他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加强与相关法规的协调。马继超认为,有必要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集体管理组织代理维权的大批量案件获得的赔偿数量往往比较少,而没有加入协会的权利人有机会获得比协会诉讼更高的赔偿额。
马继超认为,数字环境给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带来的挑战是: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权利人通过技术平台直接向众多使用者发放许可,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计算使用费成为可能,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体现出在传统环境下的优势,许多权利人不愿意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此外,现在涌现出了一批利用数字技术平台代理大量音乐著作权的代理公司,采用商业模式运作,对集体管理组织形成冲击。马继超对此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开发先进的数字管理平台,提供公平透明的解决方案。
摄著协:寻求合法使用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总干事解海龙表示,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宣传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知识,广泛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大力发展会员,受理会员投诉,并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者提供使用授权,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还有:联系全国知名老摄影家及已故著名摄影家的继承人,邀请其加入协会,促进老照片在社会上的流通。他表示,目前尚在保护期的老照片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但使用者联系权利人却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协会的法律部门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维权工作,通过办理著名摄影家的典型案例,扩大协会的社会知名度,从而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使用。由于目前我国法院对摄影作品侵权案件的经济赔偿额相对较低,很多摄影人面对高额的维权成本往往望而却步,导致摄影作品被非法使用的现象极其普遍。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他们采取报纸、杂志、讲座等方式不断扩大摄著协的宣传力度,提高摄影人维权意识,同时,对作者反映的案情一律认真处理。协会在2009年10月已经成功处理了著名摄影家徐肖冰、侯波和中国友谊出版有限公司、张九卿和人民体育出版社的版权纠纷;协会还全面调查了著名摄影家吕厚民和影像国际公司的权益纠纷,帮助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介入陕西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与美术家李跃亮版权纠纷的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媒体表达协会的态度,扩大协会的知名度。通过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办理,使摄影人深切感受到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存在的价值。自2009年11月以来,协会已经陆续接到9位摄影师的投诉,涉及几十家侵权单位。
解海龙表示,当今的时代是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科技给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同时也为作品的有序流通带来挑战。就摄影作品而言,不经过作者许可而直接复制、发行变得日益简单,同时对摄影作品不断增长的需求也导致对作品的非法使用现象变得普遍。如何在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使用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文著协:应建立国家级统一数字出版资源平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在分析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现状和版权问题时认为,目前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的主要形式包括:互联网传播,包括网络在线阅读、浏览,网络下载、数据库传输、网络互相转载,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等;移动通讯网络传播,包括手机出版(移动书城、掌上书院)、手机报、手机杂志;移动存储设备传播,如电子书、电纸书(电子阅读器)。
数字网络环境给文字作品带来的好处是,文字作品传播更便捷,文字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赢利模式逐渐清晰。手机出版、电子书、电子杂志、数据库销售、在线阅读和收费下载、按需印刷以及广告等商业模式能够给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带来巨大的经济回报。互联网络传播作品比较混乱,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相对规范,发展速度后来居上,其中数字出版发展会更迅速。
与此同时,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他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也需要调整。目前,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尤其经济权利很难得到合理保障。这也是目前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不断发生的原因。数字网络环境下,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成立时间还不长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面临着自身的发展问题,又面临着要努力适应著作权人的维权要求,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品的授权需要,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任务重大。
张洪波认为,集体管理为数字网络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其基本原则是: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产业发展;鼓励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手段为辅;建立正常的作品授权通道,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张洪波认为,目前愈演愈烈的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一事激发了中国广大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唤醒了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对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问题敲响了警钟。授权、权利保障、资源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建立国家级统一数字出版资源平台、建立市场规范,已经刻不容缓。“需要尽快完善立法,让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面对众多‘孤儿作品’,需要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应当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间的文章转载列入法定许可范畴,保证权利人的获酬权。探讨数字网络环境下解决版权授权问题的新方式,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张洪波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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