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一波三折的追讨印刷费诉讼
2010-01-27 0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责编:Quincy
【CPP114】讯:为客户印制报纸,理应收取印刷费。北京凌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为追讨报纸印刷费,两次将北京中业报刊图书发行公司(以下简称“发行公司”)告上法庭,但最终法院判只判被告赔偿其70% 的欠款,赔偿名义不是“印刷费”,而是“合同无效导致损失”。这是为何?原来,该印刷公司是在客户未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印制报纸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本报解析该案,或许可以给出版物印刷企业带来一些启示。
为讨印工费 印刷公司将客户告上法庭
2004年11月,印刷公司与发行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印刷公司为发行公司印刷两种报纸。合同签订后,印刷公司即开工并按期向发行公司交付报刊。2005年4月,印刷公司应发行公司要求,还增印了一种报纸。报纸不断交货,可是2005年3月28日之后的印刷费发行公司却一直不缴。2007年1月,印刷公司终于将客户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发行公司给付印刷费24万余元及利息2万余元。
发行公司辩称,这3种报纸均为非法出版物,不存在合法出版许可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印刷公司在法庭陈述,发行公司此前曾向印刷公司提出,由于实际出版单位并非被告本身,基于加快出版时间的考虑,请求印刷公司先履行印刷义务,其后再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
诉请被驳 因所印报纸无出版许可证
法院一审驳回了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印刷公司自2004年11月起为发行公司印刷了3种报纸,印刷过程中发行公司未向印刷公司提供所印报纸的出版许可证,印刷公司亦未要求发行公司提供并进行验证。
法院认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公司在发行公司未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印制报纸,属于违反国家印刷业管理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之法律效果,故印刷公司无权要求发行公司支付印刷费用及相应利息。
虽然印刷公司追讨印刷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法院同时判决,印刷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属广义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但印刷公司未就损失提出诉请,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再次起诉 所受损失双方三七分担
2008年11月,印刷公司再次将发行公司诉上法庭。不过,这一次印刷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再追讨印刷费,而是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发行公司赔偿损失约近22万元。
针对印刷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的发行公司欠印刷费成本支出,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确认为233650元。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再次法庭唇辩,2009年8月,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法院认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
据此,法院判决:印刷公司与发行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发行公司在不具备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印刷公司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负有70%的责任。印刷公司在接受发行公司委托印刷报纸过程中没有严格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对合同无效负有30%的责任。因发行公司的过错而使印刷公司遭受的损失,发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评估印刷公司损失数额为233650元,法院最终判决发行公司赔偿印刷公司损失163555元。
案例训诫:印刷报纸必须验证出版许可证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来讲,这个案例颇值得借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印刷企业为了承揽业务,忽视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能严格遵守“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等规定。一旦委印单位以无出版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印刷费,就会给印刷企业带来损失!
另外一点印刷企业可以借鉴用来自我保护的是:一旦企业碰到类似案件,可以以“合同无效导致损失”为由,寻求法律的保护,这样或许一次诉讼就能解决问题。所幸,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印刷企业70%的损失,使企业不至于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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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印工费 印刷公司将客户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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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辩称,这3种报纸均为非法出版物,不存在合法出版许可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印刷公司在法庭陈述,发行公司此前曾向印刷公司提出,由于实际出版单位并非被告本身,基于加快出版时间的考虑,请求印刷公司先履行印刷义务,其后再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
诉请被驳 因所印报纸无出版许可证
法院一审驳回了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印刷公司自2004年11月起为发行公司印刷了3种报纸,印刷过程中发行公司未向印刷公司提供所印报纸的出版许可证,印刷公司亦未要求发行公司提供并进行验证。
法院认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公司在发行公司未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印制报纸,属于违反国家印刷业管理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之法律效果,故印刷公司无权要求发行公司支付印刷费用及相应利息。
虽然印刷公司追讨印刷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法院同时判决,印刷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属广义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但印刷公司未就损失提出诉请,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再次起诉 所受损失双方三七分担
2008年11月,印刷公司再次将发行公司诉上法庭。不过,这一次印刷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再追讨印刷费,而是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发行公司赔偿损失约近22万元。
针对印刷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的发行公司欠印刷费成本支出,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确认为233650元。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再次法庭唇辩,2009年8月,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法院认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
据此,法院判决:印刷公司与发行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发行公司在不具备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印刷公司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负有70%的责任。印刷公司在接受发行公司委托印刷报纸过程中没有严格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对合同无效负有30%的责任。因发行公司的过错而使印刷公司遭受的损失,发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评估印刷公司损失数额为233650元,法院最终判决发行公司赔偿印刷公司损失163555元。
案例训诫:印刷报纸必须验证出版许可证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来讲,这个案例颇值得借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印刷企业为了承揽业务,忽视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能严格遵守“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等规定。一旦委印单位以无出版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印刷费,就会给印刷企业带来损失!
另外一点印刷企业可以借鉴用来自我保护的是:一旦企业碰到类似案件,可以以“合同无效导致损失”为由,寻求法律的保护,这样或许一次诉讼就能解决问题。所幸,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印刷企业70%的损失,使企业不至于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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