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造纸业合资争端一审宣判 晨鸣被判侵权
2010-03-05 10:59:12.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编:陈运荣
- 摘要: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合资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有权自行决定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宜,被告晨鸣纸业虽系中方股东,但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与外方股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派出保安人员进驻原告公司,并阻挠原告公司管理人员进入厂区,应属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晨鸣纸业撤出保安人员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记者2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备受关注的造纸业“达娃”合资争端日前一审宣判,山东晨鸣纸业(8.27,0.00,0.00%)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家A+B+H三地上市公司)被判侵犯了合资企业阿尔诺维根斯晨鸣特种纸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国阿尔诺维根斯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技术用纸生产商之一,晨鸣纸业则是国内造纸业的龙头,发生在两家中外巨头之间的合资纠纷曾被业界称为造纸业的“达娃”之争。
去年下半年,由于晨鸣纸业保安人员阻止合资公司高管进入企业,影响了合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合资公司为此将晨鸣纸业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晨鸣纸业从合资公司撤出保安人员,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52万元,商誉损失400万元。 晨鸣纸业审理中则辩称不存在侵权行为,称派驻保安人员进驻合资公司等行为是“为避免合资企业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是违法行为。”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合资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有权自行决定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宜,被告晨鸣纸业虽系中方股东,但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与外方股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派出保安人员进驻原告公司,并阻挠原告公司管理人员进入厂区,应属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晨鸣纸业撤出保安人员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定,晨鸣纸业从合资公司撤出保安人员,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但对合资公司提出的经济赔偿诉求未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仅提供其单方制作的正式运行帐套及商务计划,被告不予认可,认定其损失数额的依据不足,且原告停产在前,被告侵权在后,原告所主张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亦难以确定。
然而,让合资公司董事长佟翀困惑的是,尽管法院判决已有近2个月时间,合资公司管理人员依然无法进入厂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更是无从谈起。
“法院判决后,晨鸣纸业并没有撤出保安人员,而是将保安人员服装改为便装,依旧阻扰合资公司管理人员进入厂区。”佟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晨鸣纸业更是变本加厉,还向合资公司发去传真函称,“在股权转让期间,停止公司一切财产、物资的转让、变卖行为,禁止一切财产物资出厂;停止公司一切资金支付”。佟翀感叹道:“当前国内装饰纸的市场需求很大,有同行业每年呈现100%上下的高速增长。管理人员无法进厂区后,造成有订单也无法生产的境况。据佟翀介绍,合资公司停产期间,每个月的损失高达500万元,生产后每月还可有300万元的利润。
佟翀说,尽管一审法院判令晨鸣纸业侵权成立,但相关赔偿却没有得到支持。他认为,有侵权行为发生,必有实际损失存在。日前,佟翀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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