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留个心眼 食品外包装讲究挺多的
2010-03-09 09:36:47.0 来源:大连天健网 责编:陈运荣
- 摘要:
- 河口工商分局在辖区内一家超市巡查时,发现我市一家日资企业生产的三明治外包装上没有QS标志,但在调查过程中,该局发现这家日资企业来连经营时间不长,还没完全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以才造成这种失误,遂通过行政指导规范了企业行为,而没有单纯对商家处罚了事。据了解,沙河口工商分局对辖区17家大型商超进行行政指导,并准备针对预包装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CPP114】讯:沙河口工商分局在辖区内一家超市巡查时,发现我市一家日资企业生产的三明治外包装上没有QS标志,但在调查过程中,该局发现这家日资企业来连经营时间不长,还没完全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以才造成这种失误,遂通过行政指导规范了企业行为,而没有单纯对商家处罚了事。据了解,沙河口工商分局对辖区17家大型商超进行行政指导,并准备针对预包装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据该局负责人介绍,沙河口地区大大小小的食品经营企业近5000户,他们在前期调查摸底时,发现这些企业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遂将其梳理出来,于近期首先召集辖区内17家大型商场、超市进行全面指导,以期以大带小,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把好经营关。目前,该局已要求辖区内商家自查,将外包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下架,随后还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不合格食品。
食品名称
现象:一些饮料的名字让人分辨不清,例如,果醋饮料是果醋还是饮料,乳制品是酸奶还是牛奶;一些食品的名字本末倒置,例如,巧克力饼干中的“巧克力”字号大于“饼干”,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
国家标准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醋饮料”,其真实属性应为饮料,而不是目前厂家所宣称的果醋;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现象:一些商品的标签在生产日期一栏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消费者往往要找半天才能找到。不少食品的生产日期用白色的小标签另外加贴或者补印。例如,面包,馒头,糕点。
国家标准规定: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可以将需要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生产日期见外包装”这种标示将不允许出现,应标示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如瓶颈、瓶底等。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标志在他处,应注明详细的标注位置,不得以见外包装,模糊带过。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按相关规定标示;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配料说明
现象:很多食品只在产品配料中标注“添加剂”一项,没有标出添加剂的种类、名称。例如,某种食品添加了日落黄、诱惑红等,但产品配料中没有标明细项或规定代码;一些可食用的包装物没有标明原始配料,例如,糖果的糯米纸和可食用的胶囊;一些方便食品的外包装标明使用了防腐剂,但对防腐剂的构成没有明确的提示。
国家标准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调制食品时实际添加的所有物料。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名称,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净含量和沥干物含量
现象:一些商品净含量标示不规范;还有一些含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例如,糖水梨罐头,只标糖水的净含量,而没有标示梨的含量。
国家标准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此外,依照法定计量单位,应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果同一预包装内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现象:一些药食两用的定量包装食品,没有标示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例如,食用盐、白砂糖、枸杞、茶叶等。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的,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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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局负责人介绍,沙河口地区大大小小的食品经营企业近5000户,他们在前期调查摸底时,发现这些企业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遂将其梳理出来,于近期首先召集辖区内17家大型商场、超市进行全面指导,以期以大带小,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把好经营关。目前,该局已要求辖区内商家自查,将外包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下架,随后还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不合格食品。
食品名称
现象:一些饮料的名字让人分辨不清,例如,果醋饮料是果醋还是饮料,乳制品是酸奶还是牛奶;一些食品的名字本末倒置,例如,巧克力饼干中的“巧克力”字号大于“饼干”,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
国家标准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醋饮料”,其真实属性应为饮料,而不是目前厂家所宣称的果醋;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现象:一些商品的标签在生产日期一栏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消费者往往要找半天才能找到。不少食品的生产日期用白色的小标签另外加贴或者补印。例如,面包,馒头,糕点。
国家标准规定: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可以将需要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生产日期见外包装”这种标示将不允许出现,应标示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如瓶颈、瓶底等。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标志在他处,应注明详细的标注位置,不得以见外包装,模糊带过。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按相关规定标示;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配料说明
现象:很多食品只在产品配料中标注“添加剂”一项,没有标出添加剂的种类、名称。例如,某种食品添加了日落黄、诱惑红等,但产品配料中没有标明细项或规定代码;一些可食用的包装物没有标明原始配料,例如,糖果的糯米纸和可食用的胶囊;一些方便食品的外包装标明使用了防腐剂,但对防腐剂的构成没有明确的提示。
国家标准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调制食品时实际添加的所有物料。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名称,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净含量和沥干物含量
现象:一些商品净含量标示不规范;还有一些含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例如,糖水梨罐头,只标糖水的净含量,而没有标示梨的含量。
国家标准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此外,依照法定计量单位,应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果同一预包装内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现象:一些药食两用的定量包装食品,没有标示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例如,食用盐、白砂糖、枸杞、茶叶等。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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