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存完好印企追回欠款
2010-03-12 0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责编:Quincy
被告:浙江省某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一审概要:印刷企业讨要货款胜诉
这是一起因印刷业务承揽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诉讼。
上海某商标印刷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07年6月,浙江省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与上海某商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标印刷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约定,由印染公司委托商标印刷公司加工生产商标等产品,计价款4.5万余元。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快递,结算方式为发票随最后一批货开出,30日内付清。
商标印刷公司依约分别于2007年5月、6月分3次将所加工产品交付印染公司,其中一次产品由王某某签收,其余货物经快递公司交付。同年7月,商标印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交付印染公司,但印染公司未能依约付款。商标印刷公司遂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印染公司给付4.5万余元,并偿付银行利息损失。印染公司辩称其未与商标印刷公司订立合同,也未收取商标印刷公司所加工的产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证据,双方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送货单的签收人王某某系上海惠上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上公司”)业务员,印染公司与惠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孟某某,商标印刷公司开具的发票也由惠上公司交付印染公司,且商标印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经印染公司确认后交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因此,这两份合同应系真实有效,商标印刷公司有权取得相应的价款。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印染公司给付商标印刷公司价款4.5万余元,并偿付银行利息损失。
二审焦点:是否签订过合同?是否交付了货物?
印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是否签订过合同成为二审中双方争辩的第一个焦点。印染公司上诉称:未与商标印刷公司签订过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复印件为定案依据错误。
是否交付了货物成为双方争辩的第二个焦点。印染公司上诉称:商标印刷公司藉以证明其已履行供货义务的6张送货单上,收货单位栏载明为“惠上”,而非印染公司;6张送货单中,1张没有收货单位经手人签字,2张签有“运达”字样,3张为“王某某”签字,王某某非印染公司员工,不能证明印染公司系本案交易主体。
关于交易数额问题,印染公司称不能仅以增值税发票上的数额为依据,而应当以送货单上的数额为准。
对于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否签订过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商标印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份《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商标样品、6份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证明,虽然印染公司否认与商标印刷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印染公司收取了商标印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已向税务部门办理认证抵扣,印染公司对此不能说明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对于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否交付了货物,法院审理认为,商标印刷公司虽然送货至惠上公司,但该地点为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商标印刷公司是否交付加工物,商标印刷公司已提供6份送货单,虽然印染公司对签收人不予认可,但合同约定增值税发票随最后一批货开出,印染公司收取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系其对发票上记载数量及金额的认可。商标印刷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有权取得相应的价款。
今年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训诫:通过传真签订合同 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随着印刷周期的不断缩短,印刷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方式也已多样化。除传统的现场签订合同之外,不少企业通过电话、传真、网络来下单和签约,甚至未签约就开始生产,这也带来不少问题。
在这起诉讼中,双方就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两份合同。虽然客户不认同这两份合同,不过印刷企业还提交了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认定印刷企业已交付了货物,因此印刷企业最终胜诉。
这个诉讼案例给印刷企业带来一些启示,即印刷企业在与客户合作时,一定要保存好合同、送货单、发票等相关证据,以防客户翻脸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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